在清朝,租佃制已成為封建剝削的主要形式。這種形式就是地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權,將土地出租給無地少地的農民,索取地租。租佃制是較為進步的制度,農民有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生產的獨立權利,有利于提高生產力。
租佃制又可分成兩種: 一種是分成制,即地主和農民按一定比例分取田場作物,農產品的豐欠和地租收入多少有直接關系。地主常常供給農民農具耕牛、種子以至房屋和部分生活資料。分成制盛行于經濟比較落后的北方。一種是定額制,即地主向農民征取固定數量的地租,不論農田的荒熟與豐欠,地主完全脫離生產,定額地租在南方較多。是所謂“北方佃戶計谷均分,南方計畝征租”。
定額制是比分成制更為進步的一種農業制度。只有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地位的提高,人們克服災害、向自然作斗爭的能力增強,農業產量逐年穩定,分成制才有可能向定額制過渡。
無論那一種租佃制,地主對農民的剝削都是很苛刻的,農民要將收獲的五成至八成,作為地租奉獻給地主。直隸一帶 “佃戶分種,歲取其半”,安徽也是 “收而均分之”,浙江余姚則是農民得四,地主得六。江蘇淮安則是農民得三分之一,地主得三分之二。河南汲縣,分夏、秋兩季交租,夏租收麥二八分,秋租收糧三七分,再加柴草俱歸主人,剝削率高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租佃制使地主階級侵吞了農民的全部剩余勞動乃至部分必要勞動。農民階級同地主階級間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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