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封制和世襲制第二節 西周以“宗法”為核心的“禮治”思想
宗法思想是夏、商、西周與神權思想并行的另一維護統治的精神支柱。所謂“宗法”,即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它源于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
夏、商、西周是以不同的顯貴家族為中心建立起來的統治集團,各自保留了大量父系家長制傳統。這些家族的家長、族長取得國家政權后,便把宗法關系和國家政權組織結合起來,逐級任命或分封自己的親屬擔任各級各地官吏并世襲下去,形成了宗法等級制,利用族權以鞏固政權。原來維系家族內部的宗法思想遂成為國家重要的統治思想。
宗法觀念在中國起源很早,夏代實行的王位世襲制便是宗法的產物。具體情況,無史可征。殷人有非常繁多的祖靈崇拜,王位繼承前期主要是“兄終弟及”,后期轉向“父死子繼”,直到晚期才實行嫡長繼承。繼承上區分嫡、庶,實行嫡長繼承,是宗法制完備的重要條件。西周一開始便確立了“立適(嫡,正妻)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母貴)不以長”的嫡長子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度。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并推廣到全國。西周初年武王克商之后和周公攝政時期,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大分封。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封國土,建諸侯”或“封邦建國”。當時全國的土地和臣民,名義上都歸國王所有。周王把全國土地連同土地上的居民分成若干塊,除京畿周圍一塊“王畿”由自己直轄外,其余全部分封給諸侯,分封基本按宗法關系進行。首先分封自己的親屬,尤其是血緣最近的親屬為諸侯。諸侯受封后,除保留“公室”直轄的封地外,又同樣分封給其屬下卿大夫。卿大夫的封地叫“采地”或“采邑”。卿大夫以下有士,也由卿大夫分封給田畝。士是貴族的最低層,不再分封。士以下便是平民和奴隸。經過這樣的逐級分封,在貴族內部便形成了一個從周天子、諸侯、卿大夫到士的“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的寶塔式等級。這種分封和受封,包含著權利義務關系。按照規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政令,繳納貢賦,定期朝覲或述職,提供勞役,接受軍事調遣和指揮,服從裁判等;上級則有保護下級和排難解紛的責任。
通過這種分封,經濟上的土地所有權和政治上的統治權得以緊密聯系。周天子是名義上的最高土地所有者,分封給諸侯是用自己的私產賜予他們的恩惠,因而順理成章地成為全國的最高統治者。依同樣的理由,下面的各級貴族受封以后,對其封地內的所有居民也同樣享有政治上的統治權。這樣,周天子經濟上的付出成為了政治上享有統治權的基礎,從而使經濟上的土地所有權和政治上的統治權合二為一,更為有力地維護和鞏固了周天子的統治。受封的貴族無論在經濟上還是政治上都應接受周天子的統治,周天子被尊為天下諸侯的“共主”。其次,根據宗法原則,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中的職位都由嫡長子世襲。嫡長子是土地和權位的法定繼承人。這樣,周天子就成為全族之主,奉祀全族的始祖,為天下大宗。他的同母兄弟與庶兄弟則封為諸侯,相對國王,叫“小宗”,相對同族子弟,為大宗,被奉為“宗子”。諸侯的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內也如法炮制,直到最下級貴族——士。士的嫡長子仍為士,其余諸子則變為平民。按照宗法,“小宗”必須服從和尊敬“大宗”,“大宗”則應愛護“小宗”。于是分封制和宗法制便結合在一起。這不但保證了各級政權主要掌握在血緣最近的人手中,而且又在各級貴族之間,除政治上的上下級關系以外,加上了一層“小宗”服從“大宗”的宗法關系。血緣成了鞏固社會秩序的基礎,族權成了加強政權的有力武器。
對于異姓貴族,周王則通過聯姻的辦法來加強聯系。異姓貴族在自己的封地內也有自己的“大宗”“小宗”。這樣一來,宗法關系就直接同整個國家制度結合了起來,族權與政權合二為一。故西周這套制度,便叫宗法等級制。在這種制度下,貴族只能來源于貴族,平民則沒有可能躋身貴族行列,逐漸形成了“世卿世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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