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者也,百姓之懸命也
1.欲民之可御,則法不可不審
管仲的法制思想十分深刻、廣泛,涉及面很廣,考慮得也很全面,他首先指出法和法制的重要性。他說:“國君之重器,莫不重于令,令重則君尊,君尊則國安。”(《重令》,第135頁)“法者,將用民能者也。將用民能者,則授官不可以審也。授官不審,則民間(反對之意)其治。民間其治,則則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則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則令不行矣。法者,將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則刑罰不可不審。”(《權修》,第19頁)
沒有健全嚴格的法律與法制,國家機器就不能正常運轉,政策法令就得不到貫徹執行,也就是“不法法則毋常,法不法則令不行”(《法法》,第142頁)。“賞罰不明,民輕其產”(《兵法》,第158頁),因此,“法者,天下大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者也,百姓所懸命也”(《禁藏》,第436頁), “故人主不可不慎其令,令者,人主之大寶也”(《法法》,第146頁)。
2.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心
國家沒有法制刑罰,是絕對不能維持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的,但法又不是萬能的,不要以為以嚴刑苛法就可以使一切問題順利解決。其實立法、執法與遵法是缺一不可的,法的生命力在于法律要符合客觀規律,順應民意。管仲說:“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罰繁而意不恐,則令不行矣,殺戮眾而心不服,則上位危矣。”(《牧民》,第2頁)法律、法制的權威,首先取決于法律本身是否反映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要求,是否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否則,任何嚴刑峻法,也都無濟于事。管仲說:“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惡者,民之情莫于欲生而惡死,莫不欲利而惡害,故上令于生、利,則令行;禁于殺、害人,則令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樂其政也。”“治天下也,靜(安定)其民而不擾,佚其民而不勞。不擾則民自循,不勞則民自試(自動做事),故曰‘上無事而民自試’。”(《形勢解》,第489頁)“令順民心,則威令行。”(《牧民》,第2頁)法制法令的執行,除本身的科學性、人民性外,還要有良好的政治環境,即“君臣親,上下和,萬民輯(和),故主有令,則民行之,上有禁,則民不犯;君臣不親,上下不和,萬民不輯(和),故令則不行,禁則不止。故曰:‘上下不和,令不行’”。執法必須公正:“行天道,出公理,則遠者自親;廢天道,行私為,則母子相怨。”(《形勢解》,第494、496頁)
3.正法度,罪殺不赦,有功必賞,有罪必罰
一切政事,必須明辨是非功過,令行禁止,有功必賞,有罪必罰。否則“言是而不能立,言非而不能廢,有功而不能賞,有罪而不能誅,若是而能治者,未之有也。是必立,非必廢,有功必賞,有罪必誅”(《七法》,第50頁)。“人主之治國也,莫不有法令賞罰,具(是)故其法令明而賞罰之所立者當,則主尊顯而奸不生;其法令逆而賞罰之所立者不當,則群臣立私而雍蔽之,朋黨劫殺之”, “法度行則國治,私意行則國亂”, “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奸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使民輕上而為非也”(《明法解》,第531頁)。
“合于法則行,不合于法則止;功充其言則賞,不充其言則誅。故言智能者,必有見功而后舉之;言惡敗者,必有見過而后廢之。”(《明法解》,第536頁)賞罰嚴明與善于賞罰,是領導的一種品格和藝術,“賞罰明則法之至也”(《樞言》,第114頁)。賞是一種誠信,也就是“用賞者貴誠,用刑者貴必”(《入國》,第449頁)。
法要簡潔,通俗易行,法不在繁多而在完備,法要保障人民正當合理的經濟政治權益私司法制度的完善與公正,否則就會導致“刑罰繁則奸不禁,主嚴誅則失民心”(《七臣七主》,第427頁)。
4.視天下之民如其民,視國如吾國
管仲在對外關系方面,反對侵略戰爭,維護華夏諸國的團結。“戎狄豺狼,不可厭也,諸夏親昵,不可棄也。”(《左傳·閔公元年》)對于侵略者,不能縱容,華夏諸邦,要親密團結。在對外關系中,反對侵略,誠信以待,不要以小利而失信,“小利傷信,小怒傷義,邊(偏)信傷德,厚和構四國”(《霸形》,第234頁)。對外不要有掠奪國土的意圖,“王施而無私,則海內來賓也”(《宙合》,第97頁),要尊重其他的國家和人民,平等相待,“視天下之民如其民,視國如吾國,則無并兼攘奪之心,無覆軍敗將之事”(《立政九敗解》,第515頁)。管仲勸誡齊桓公,你要爭霸諸侯,必須親近鄰國,“君欲從事于天下諸侯,則親鄰國,審吾疆界,而反其侵,正其封疆,無受其資,……以安四鄰,則四鄰之國親我矣”(《國語·齊語》,第254頁)。齊桓公問管仲,管仲對曰:“民愛之,鄰國親之,此國君之信……遠舉賢人,慈愛百姓,外存亡國。”(《中匡》,第186頁)
此外,管仲一方面提倡節儉,反對無限觀樂玩好,他說:“人君唯毋聽觀樂玩好,則敗。凡觀樂者,宮室臺池、珠玉聲樂也;此皆費財盡力,傷國之道也,而以此事君者,皆奸人也。”(《立政九敗解》,第516頁)但是,另一方面管仲又主張奢靡,他說:“富者靡之,貧者為之,此百姓之所怠生(安居樂業)。”(《侈靡》,第294頁)意思是說,富人奢靡,窮人為富人生產物品,以滿足其欲望,窮人就有生路了,提倡“興時化若何?莫善于侈靡”(《侈靡》,第292頁)。
管仲還主張革除久喪厚葬的陳規陋俗,“重送葬以起身財,一親往,一親來,所以合親也……美壟墓,所以文明也;巨棺槨,所以起木工也;多衣衾,所以起女工也”(《侈靡》,第296頁),這些都是不可取的。
總的來說,管子的治國理政思想有許多精辟的見解:以人為本,發展經濟,富裕人民,提出無私為政,反對偏私,樹立為政唯公的主張,建立嚴格公正的法律法制,實行舉賢任能的人才政策。他的政治思想是比較全面的,而且他也有豐富的政治實踐經驗,從政四十余年,建立了卓越的歷史功績,他的許多見解和主張,至今仍有借鑒意義。他雖然提出了許多重要的人才主張,但卻未能為齊國培養后繼人才,當他病危時,齊桓公問何人能繼他,他只說豎刁、易牙不能用外,未推薦其他人,正如蘇洵評論說:“可謂不知本(人才)者矣。”(蘇洵《管仲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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