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奸黨
明代的一種罪名。依照《大明律·吏律·職制》奸黨條,下列行為均構成奸黨罪。(1)居心叵測,向君主進奏讒言,唆使皇帝殺人的;(2)凡大臣小官為依法應處死刑者,向君主巧言進諫,以圖減免其罪,并私下活動而激起人們的同情心的;(3)在朝官交結朋黨,紊亂朝政的;(4)司法官不執行法律而聽從上司指使出入人罪的。凡構成奸黨罪,一般本人處斬,如危害較大,則不僅本人處斬,而且妻子沒為奴,財產入官。為了分化瓦解、消滅奸黨,明律規定,如果敢于不避權勢,明具奸黨證據,親自到皇帝面前依法告訴揭露的,奸黨之人坐罪,告訴人若有罪則免罪,若有官則升二等,若無官也根據其能力授與官職或賞銀20兩,并且獎賞犯人的全部財產。對奸黨的嚴厲懲處,是明朝君主專制極端強化、皇權至高無上的重要表現和法律保證,是當時官吏營私亂政、皇帝與權臣矛盾尖銳的直接反映,對防止官吏結黨營私起到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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