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贖
一種封建特權。罪犯可以用財物來抵銷其刑罰的制度。贖刑在我國由來已久,《尚書》、《呂刑》、《國語》、《秦簡》當中都有記載,經過漢、魏、晉、南北朝到隋、唐之后,贖刑形成為一種完整的法律制度。《唐律疏議·名例》中規定:享受議、請、減權的人,九品以上官,依照官品享受“請”權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孫,犯流刑以下之罪,聽任出銅贖刑。贖罪的財物,古時用銅,漢時用粟、縑,以黃金計價,晉時用金、絹,北齊北周用絹,唐宋用銅,金時用馬牛雜物代銅,元用中統鈔,明代用錢、馬、鈔、米,清代用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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