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科
即“事條”、“科條”。是具體規定犯罪和刑罰的刑事條文。《后漢書·桓譚傳》注:“科謂事條”。科,原有依法論罪科刑的意思。漢代的科,是一種新的法律形式,補律令之不足。據《晉書·刑法志》載,漢科有《持質科》、《登聞道辭》、《考事報讞》、《擅作修舍》等。漢興以來,科的數量種類繁多,所謂“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科
即“事條”、“科條”。是具體規定犯罪和刑罰的刑事條文。《后漢書·桓譚傳》注:“科謂事條”。科,原有依法論罪科刑的意思。漢代的科,是一種新的法律形式,補律令之不足。據《晉書·刑法志》載,漢科有《持質科》、《登聞道辭》、《考事報讞》、《擅作修舍》等。漢興以來,科的數量種類繁多,所謂“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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