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韓學·現代申韓學研究·國內申韓學
中國進入現代社會后,“西方文明”滲透到中國社會各個領域,成為抨擊封建禮教的有力武器。許多學者在外求“西方文明”的同時,并沒有忘記從先秦諸子中索取合理的因素。他們發現,盡管西方法治與申韓學在本質上有民主法治與專制法治的區別,但它們都打著“以法治國”的旗號,與僵化、衰落的禮法學形成兩軍對壘之勢,他們力圖從文化本位主義的立場出發,用申韓學包容西方法學,將二者調配成順應時代、切合國情的新學說。于是,申韓學成了現代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其主要著述有以下幾種:
(1)陳烈的《法家政治哲學》(華通書局,1929年版)。作者指出:“法家的政治哲學,有一個共通的弊端,這便是他們所揭橥的法治主義: 只求用法而治,不求用法之所以能治之真正原理?!币虼耍乙匀水斘?,大搞愚民政策,只強調法的刑事功能,忽略法的民事功能,把法律僅當作約束、操縱、制裁人民的工具,這正是專制法治思想的基本特點。
(2)翦伯贊《先秦“法”思想之發展》(《中華法學雜志》,1936年1卷1號)。翦先生分析了申韓學興起的社會原因:“申不害、慎到、商鞅,便相繼以新興地主的代言人的資格,公然提出了他們的‘法治主義’代替舊封建領主的‘人治主義’的政治要求,最后到韓非,便把他先驅者的意見綜合起來,使‘法’的思想,在先秦時代達到最高的發展。他們利用 ‘法’ 來直攻舊封建領主的 ‘禮’,企圖把站在他們頭上的舊封建領主拉下來與他們在‘法’的面前平等。同時,也想在法的美名之下,對于隸屬于他們之下的直接生產的農民,施行一種更周密、更殘忍的鎮壓方策。只有‘法’的確立,才能適應于他們這一階層在當時之私有財產關系之新的發展?!?/p>
(3)陳啟天《中國法家概論》(中華書局1936年版)。作者將儒道法墨的學說進行比較之后,指出申韓學有四大特點:一是“國家主義”的基本立場;二是“積極主義”的人生態度;三是“法治主義”的政治主張; 四是“干涉主義”的實行方法。并強調說:“法家,則是以國家主義為背景的政治家。”
(4) 邱漢平《先秦法律思想》 (上海光華書局,1931年版)。該書對慎到、商鞅、韓非思想分別作了專題研究。邱漢平認為慎到主張法治有三大理由:①“去主觀而設定物觀。法律為無知之物”,對任何人是一樣的,應“任法不任智”;②不公平中求公平?!胺m不善”,“所以一人心也”; ③無為而治,即 “任法”而治,“寄治亂于法權,托是非于賞罰”。慎到揭示了法律的性質:其一,法律是“社會意志的結晶”;其二,法律不可侵犯;其三,法律具有制裁力。邱漢平認為 “商君是個國家主義者,功利主義者”,以“重農”、“重兵”為富民強國的路線,“要實行這等政策,一定要有強制的法和明白的法”,因此要求制定強權之法與公平之法。在《韓非》一章中,邱漢平的結論是:“關于經濟方面,韓非的出發點便是功用”,“關于用人方面,韓非實寓有現時歐美的文官制度”,“關于刑罰方面,韓非除主張重刑外,便是以過受罰”。韓非對法律的性質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韓非認為 (一)法律是公的; (二)法律是官法; (三)法律是人臣所師的;(四)法律的制裁力是刑賞;(五)法是具有獨尊性的”。
(5) 楊鴻烈 《中國法律思想史》 (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作者認為:法家體現了“以客觀為準的精神,所以不取主觀的人治主義”,但“法家的思想過于偏重法律的形式方面,這樣就疏忽于法律的目的方面”。他具體分析說:“慎子學說之中的思想在于尚法,絕圣棄知,不尚賢,不使能?!薄绊n非法律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即將他老師荀子的性惡論變本加厲地宣傳起來,這樣才可以證明法律的必要和其可期些獲得的最高效率”,“韓非 ‘法治說’ 的極終目的是‘明君無為于上,群臣竦懼在下’”。
(6)郭沫若《十批判書》(群益出版社,1948年版)。郭沫若將學術研究與影射國民黨法西斯政治統治合為一體,把商鞅等改革實踐家與韓非等君主專制的理論家截然區分開來,對前者持肯定態度,對后者予以批判和否定。作者指出:商鞅“用法而不用術,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進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張公平嚴明,一切秉公執法,以法為權衡尺度,不許執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吳起商鞅是這樣,就是染上了黃老色彩的慎到也是這樣。”吳起商鞅這樣的“純粹法家以富國強兵為目標,但他們所采取的是國家本位,而不必一定是王家本位”。法家的政治主張在申韓那里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申子則以‘術’為憑藉,而把法放在無足重輕的地位的。雖然他也在言法,這只是蹈襲慎子等純正法家的語柄而已,他自己的實踐無寧是玩弄公法的”?!绊n非子,根據漢人的分類法,是屬于所謂‘法家’的,但嚴格地說時,應該稱為 ‘法術家’”?!绊n非個人在思想上的成就,最重要的似乎就在把老子的形而上觀接上了墨子底政治獨裁的這一點,他把墨子底尊天明鬼、兼愛尚賢揚棄了,而特別把尚同非命、非樂非儒的一部分發展到了極端。非命是主張強力疾作的,韓非全書是對于力的謳歌”。韓非“推重權勢的結果統而為專制獨裁,那是必然的結論”。對于梁啟超等人用韓非的“法治”去包容西方的“民主法治”思潮的錯誤傾向,作者也作了校正:“韓非之學,實在是有秦一代的官學,雖然行世得并不很久,而它對于中國文化所播及的毒害是不可計量的。然而中國的學者愛把近代歐美的法治主義和韓非思想‘混為一談’,不僅沒有弄懂韓非,沒有看清歷史,而且還可以再貽大害于當世,這是我們所不能不辨正的?!?/p>
(7)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1947年版)。作者將禮法學與申韓學加以比較,認為申韓學“欲以同一的、單純的法律,約束全國人民,著重于 ‘同’,故主張法治,反對因貴賤、尊卑、長幼而異其施的禮?!薄皹O端反對人治,而重視客觀的工具”,“根本否認仁義道德的價值,認為并不足以止亂,無益于治”。
建國初期,直接研究申韓學的人寥寥無幾,從發表的幾篇論文看,也是談申韓學政治思想的多,談法學理論的少?!拔母铩逼陂g,大搞“尊法反儒”運動,以政治斗爭代替學術研究,顛倒是非,混淆黑白,完全扭曲了申韓學的研究。八十年代之后,申韓學的研究才重新進入正軌,取得了一些成就。有代表性的著述有:
(1) 楊鶴皋 《商鞅的法律思想》 (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指出:“商鞅不愧為一位偉大的政治改革家。同時他又是一位杰出的法學家,在中國歷史上他第一次多方面地闡述了法的基本理論,形成了系統的法治學說,成為先秦法家理論的主要奠基者?!弊髡咴谠摃袑ι眺薄胺ㄈ味鴩巍钡姆ㄖ握摚赞r戰為本的“力治”論,以重刑為主的刑賞論,以法為教的文化專制論作了系統研究,準確地介紹和評述了商鞅的法律思想。
(2)倪正茂、俞榮根等《中華法苑四千年》(群眾出版社,1987年版)。作者重視對法律思想學派的綜合研究,形成對中國歷史有深遠影響的思潮的總體認識。他們將申韓學法律觀概括為:第一,君本位的極端君主主義。第二,“以法治國”。第三,“以刑去刑”。第四,獎勵農戰和重農抑商。對申韓學的代表人物也作了重點研究,認為“韓非的‘法治’包含三個方面: ‘抱法’、‘處勢’、‘操術’,而 ‘以法為本’。其主要內容和特點是:第一,君主獨裁。第二信賞必罰。第三,重刑輕罪。第四,法不阿貴”。
(3)張國華、饒鑫賢《中國法律思想史綱》(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作者認為: 法家強調“法”的客觀性和平等性,又要求“法”和“刑”應該結合起來,以“法”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以刑以及與之相對的賞作為保證行“法”的手段?!霸诜业姆善鹪凑撝?,法律的產生既然在于 ‘立禁’ 和‘止爭’,其本身也就具有強制性”。法律具有“定分止爭”和“興功懼暴”的作用。在后來張國華《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中,仍沿襲了這些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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