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幕學·刑幕與刑幕學
清代的幕友,又稱幕客、幕賓、師爺、老夫子、西席,是各級地方長官等以私人名義聘請的顧問和幫辦,只接受主官的的束脩,沒有品秩俸祿,不是官吏。官幕之間也不是上下級僚屬關系,而是主賓關系,兩者合則留,不合則去,來去自由。幕友都學有專長,特別是官員所不擅長而又頂頂重要的刑名律例、錢糧會計、文書案牘等。幕友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服務于官府,又同主官是朋友關系,往往更能得到主管的信任和倚重,擁有一定的權力,以非在官之人理在官之事,并對地方政治生活產生重大影響。
幕友按其專業可分為:刑名、錢谷、書啟、掛號、征比、帳房、朱墨筆等,以刑名、錢谷為重要,而刑名則是最重要的一種。刑名幕友,簡稱刑幕,是專門幫助地方官處理刑事司法審判事務的幕友。刑幕在司法審判中負責擬律和批答案牘等擁有相當大的刑案決斷權。刑幕大多精于律例、工于文辭。許多主官倍感棘手的案子,只需刑幕一二句批詞,案子就可定案,并能通過上司復核之關。如劉體智《異辭錄》卷二“刑幕功用”收有奸案判詞兩則。光緒年間,粵中有一男子于其婦隨人逃后兩年,尋得蹤跡于數百里外,并將其婦殺死。地方官援例將該男子釋罪。然捉奸成雙,格殺勿論之例,須是在奸所登時捉獲,否則不得援用。因此此案上報刑部時,被部員挑剔勿允。后幕友改判詞云:“竊負而逃,到處皆為奸所;久覓不獲,乍見即系登時”。重又上報,部員見而大賞之,立允其請。另一案是一女子在樓上,見墻外有解小便者(后者指以其陽具示之),遂羞忿自盡。地方官欲治其罪,因無言語調戲情節,更非手足勾引而頗感為難。其刑幕批曰:“調戲雖無語言,勾引甚于手足。”遂得將其治罪。如果這兩案中刑幕所起到的還是輔助作用,那么另一種情況下,刑幕的職權就更大了。有些主官只做一些必須由其親自辦的事如升堂問案等,其他則盡付幕友,這時刑幕便實際上成為主審官。
刑幕既處于如此重要的地位,如果其欲徇私舞弊,貪贓枉法,自然是極為便利的。確有不少刑幕上下勾結,甚至組成刑幕網絡,狼狽為奸,魚肉百姓。如江西臬司刑幕謝固齋和南昌府刑幕胡懷符相勾結,兩人在江西經營十多年,全省刑幕大半出其門下,遇有案件,胡、謝先與其門徒私信札議定,然后再具公文。他們很快成了富戶。(檔案《朱批奏折》內政,職官250號,御史金應鱗奏),所以清政府對刑幕及其他幕友嚴加防范,一旦發現幕友弄法,操縱地方,必嚴懲不貸。前述左宗堂就差點被咸豐帝下令處死。然也有很多幕友為人正直,辦案只依律例和經義,不敢枉法害理,以實現自己佐官而治的抱負的,如汪輝祖、王又槐等。所以對刑幕及其他幕友不可一概而論。
清朝史料中關于幕友的記載,最早見于清《世祖實錄》,康熙朝的史籍仍不多見,可到了雍正乾隆間,談到幕友、紹興師爺的典故便層出不窮了。
為什么清朝會出現幕友這一群體,并且其隊伍得以迅速壯大呢?這主要由于清朝是滿族貴族建立的王朝,它繼承了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滿族貴族基本不諳律例; 以后雖吸納漢族知識分子加入統治集團,但主要是通過科舉途徑,也有靠恩蔭和捐納入仕。科舉使人皓首窮經,捐納或蒙蔭者多為不學無術,且清朝實行官吏回避制度,只能在異地做官,這樣,許多官吏對轄區的風土人情不甚了了。他們不得不尋找法律等方面的幫手。士人中有法律等專業知識者便乘勢而出,進入各地方衙門,或為幕友或為書吏。隨著士人數量的增多,入仕機會的限制,做幕友佐官而治便成為士人較好的出路。學幕做幕的人也多起來。于是在一些地方如紹興出現了“秘訣”為業之家專門研究教習做幕的知識,幕業成為一門專門的學問即幕學。因刑幕的束脩厚,權位重,故習幕者以刑幕居多,因而幕學主要是“刑幕學”。
所謂“刑幕學”,是研究清朝律例和司法實務的學問,其學術成果主要是私家著述。刑幕學是律學發展到清代的一個分支。由于清代以經學為顯學,社會以讀經中舉為入仕正途,加上某些幕友的為非作歹,破壞了整個幕友群體的形象,因而入幕佐治受到較大的歧視,并連帶也使得“幕學”受到歧視,不得立于官府,難登大雅之堂,而只能像民間技藝般師徒相傳。
關于 “刑幕學”,當時社會上普遍認為有所謂“秘本”存在,其實不然。“刑幕學”研究的范圍主要是有關清《律例》的解釋、成案文牘、法理上的探討、審案心得、程序上的掌握、法律文書的寫作格式、典型案例以及如何稽察胥吏等,并不神秘。主要是因為統治階層的不提倡,不能公開研究發表,士大夫對法律的無知和人們對幕友之精通律例,斷案手法高超產生的驚訝、神秘和崇拜心理,以及幕學本身師徒相傳的特殊方式等,才產生了刑幕學有“秘本”的看法。所以從其師徒相傳幕學讀本不示外人看,確有秘本。但不存在什么“秘術”。研究刑幕學的主要是幕友,也有官吏。有的刑幕學著作也得到了官方的承認,如汪輝祖《佐治藥言》、王明德《讀律佩觿》、劉衡《讀律心得》、萬維翰《幕學舉要》等。其他叫得出書名和著者名的有王又槐《辦案要略》、《刑錢指要》、《刑幕要略》,劉衡《劉廉訪使治書》、《州縣須知》、《牧令書》,剛毅《審看擬式》、葛士達《審看論略》等。更多的則是手抄本,主要是成案匯輯,有按語,大多無撰著人姓名,在清朝檔案中可見到的有: 《雜詳所見》、《成案》、《南海縣張令查辦潘梁等姓械斗案業已息事節略》、《詳銷各案》、《名例》上、《賊盜》、《越訴》 (郭昭輯)、《山東現行通飭章程》。還有 《警天雷》、《相角》、《法家新書》、《刑臺秦鏡》等(注:紹興還有一種訟師秘本,既是秘本,難以明辨,并列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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