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xué)·清代·法典體例方面
唐律十二篇,明律七篇。根據(jù)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guān)系不同,將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不同犯罪條款分別歸于六律之中,使犯罪種類標準從雜亂到專一,立法技術(shù)有所提高。《合編》對此作了公正的評價:“唐律古奧難讀之處,大抵多從漢律而來,明代俱易以平易淺近之語,若有不得其解者,則決然刪除,且以法律之書而散于五部之內(nèi),此則累代以來所創(chuàng)見之體例也。”與此同時,《合編》也指出明律體例上的不足,唐律“以斷獄終,蓋以上十章(指衛(wèi)禁到捕亡)皆為犯法者言之,……而終之以疑獄,其所以矜恤罪囚而惟恐稍有錯失者,可謂無微不至矣。明律即以六部分統(tǒng)各條,故終以工律,且刪去疑獄一條,均失唐律之意”。
《合編》比較唐明律時,對上自周代,下至宋、元、明之律,旁搜遠紹,究源探流。并廣泛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如王肯堂的《律例箋釋》、雷夢麟的《讀律瑣言》、沈之奇的 《明律輯注》、陸柬之的《讀律管見》、王明德《讀律佩觿》、夏敬一的《讀律示掌》等對明律的注釋研究著作,通過豐富的史料來闡發(fā)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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