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選舉制度的實質
選舉是漢代選拔官吏的制度,大致分察舉和辟舉兩種,而以前者為主。
察舉由地方官根據一定的科目的標準考察選拔人才、向朝廷推薦,經皇帝策問,按成績高下授以不同的官職,西漢文帝時,“詔二三執政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開了察舉之先河。武帝時形成了較完備的選官制度,其科目繁多,沒有定規。統治者往往因形勢發展的需要,提出舉士名目。但一般說來有賢良方正、孝廉、秀才(東漢稱茂才)、明經、明法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辟舉又叫“公府辟舉”,它是封建朝廷中最高的官僚網羅所謂“天下名士”充實自己的幕府,擴大勢力的方法。雙方相互利用,以提高各自的名譽、地位。
在漢代,無論察舉還是辟舉,都是依據身分或財產為標準的。景帝曾下過這樣的詔書:“其唯廉士寡欲易足,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可見,必須先是富有的豪族才能得官。這種情況,到了東漢更為嚴重,察舉、征辟完全為世家豪族所壟斷,他們依據封建倫常,互相標榜,矯情造作,弄虛作假,把持官祿之途,造成了“以族為德,以位為賢”的局面,所謂“人才輩出,功業興盛”也只是為封建統治效力者多,封建統治得以加強和鞏固。偶而有少數貧賤者獲得晉升機會,不過是封建“德政”、“盛世”的點綴,而且連這些人也要以效忠于封建王朝為前提,不可能為真正利國利民的仁人志士提供施展才華的機會。
另外,漢代察舉雖然標明德才兼顧,實際是重德輕才。從科目確立到取人的標準、條件等都貫穿著一條主線,這就是以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倫理道德的評價常以統治者自身利益為轉移,因此具有極大的虛偽性和主觀隨意性。這就是任人唯財、唯親、唯勢大開方便之門。例如,當“災變不息、盜賊眾多”時,善騎善射、殺首虜多者被視為勇猛,也就不問其品德了。再如,東漢靈帝喜歡書、琴、棋、畫和辭賦,操此術者多不能“匡理國政”,然亦以高第入選??梢?,以德才舉人并不能真正貫徹執行。東漢末年,左雄掌權,曾試圖糾正德才相違、崇虛厭實的弊端,提出限年試才,“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雖然甚稱良策,但也頗有不密,導致了專用儒學文吏,以經書、箋奏入選者未必有經邦治國、以政理民的真實本領。
還有,漢代選拔人才號稱多途,也為保留統治集團內部的某些特權提供方便,如公府州郡辟除、皇帝征聘、私人薦舉、任子、納貲賣官等,它們是察舉制度正常執行的破壞力量,特權不除,人才難出,這是漢代選官制度提供的一條重要歷史教訓,后人理應“戒既往之失,避傾車之路,改有代之弦調,防法玩之或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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