坎托納的可悲結局
對于一個在體育競技運動中已獲得聲望但又立即被判罰終生停止參賽權利的運動員來說,沒有比這更悲哀的結局了。素有法國足壇“壞孩子”之稱的球員埃里克·坎托納就是這樣一個可悲的運動員。
坎托納八年來曾效力八個職業足球俱樂部。他代表法國隊曾參賽20場,踢進12個球。他的身體素質堪稱一流。出類拔粹的球藝,使埃里克進入了法國最佳足球選手行列。法國大多數足球行家和教練認為坎托納可能成為目前法國最有才華的選手。可是,正當他進一步發揮足球才華的時候,卻走到了足球生涯的盡頭。他的過錯使他不得不永遠離開足壇。
1988年4月5日,坎托納在代表歐賽爾隊與南特隊比賽時,因報復打了對方的球員,被罰停賽三場:1988年8月20日,他在效力馬賽隊時,曾因出口不遜,指責教練是“世界足球行家中最不夠資格的人之一”而被禁止代表國家隊參賽一年;1989年1月28日,坎托納把馬賽隊的球衫扔在地上,并在比賽高潮時擅自離開賽場。使馬賽隊因此被處罰停賽兩周;1989年12月7日,在于黑爾隊比賽失利后,在更夜室與隊友公開吵了起來。
1991年12月7日,法國甲級隊聯賽,尼姆隊與圣蒂安隊進行比賽,距終場前7分鐘時,坎托納與對方一名球員相撞,裁判判他犯規并罰點球。這時,他失去了自制力,抓起球向裁判扔去。裁判仍維持原判,他一氣之下,把球衫扔在地上就離開了賽場。裁判毫不客氣地出示了紅牌,這是他第四次被罰停賽,也是最后的一次。從此,他再也不能做為國家隊球員參加任何時間和任何場次的比賽了。
作為一個運動員,無論運動成績多好,聲望多高,影響多大,只要缺乏職業道德和修養,放任個性,為所欲為,不僅得不到想要的東西,反而會失去你最寶貴、最有意義的東西。知錯不改、錯上加錯,最終要毀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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