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獄中雜記
方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1),余在刑部獄(2),見死而由竇出者(3),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4),作而言曰(5): “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余叩所以(6)。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7),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8)。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9),屋極有窗以達氣(10)。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余(11)。每薄暮下管鍵(12),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13)。獄中成法(14),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15)、殺人重囚(16),氣杰旺(17),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18)。其駢死(19),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20)。”
余曰: “京師有京兆獄(21),有五城御史司坊(22),何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23),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 又九門提督(24)所訪緝糾詰(25),皆歸刑部; 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26),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27)。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28),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29),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30),皆竭資取保。其次(31),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余。或同系(32),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33)。積憂憤,寢食違節(34),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35),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36),眾言同,于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37),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38),曰:“順我,即先刺心; 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 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惟大辟(39)無可要(40),然猶質其首(41)。用此(42),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 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43)。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44),勾者十四三(45),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46)。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47)。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 “彼于刑者、縛者(48),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49)?”曰:“是立法以警其余,且懲后也; 不如此,則人有幸心(50)。”主梏撲者(51)亦然,余同逮以木訊(52)者三人: 一人予二十金,骨微傷,病間月(53); 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 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54),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55) ?”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56)。”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57),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58),猶未敢然。功令(59):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60); 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61),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62)。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63),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64),獄詞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65),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66)。”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67); 倘復請之(68),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69)口呿舌撟(70),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71),經秋審入矜疑(72),即免死。吏因以巧法(73)。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74)。噫! 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75); 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76)。其枉民也(77),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78),頗有奇羨(79)。山陰李姓(80),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81)。蓋以律非故殺(82),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83)。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 ”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84),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85),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注釋〕(1)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康熙:清圣祖年號。(2)刑部: 官署名。清朝官制六部之一,掌刑法、訟獄,是清代最高司法機關。(3)竇(dou):洞。這里指監牢墻上開的洞。(4)洪洞(tong)令:洪洞縣的縣令。洪洞,現在山西省洪洞縣。(5)作: 站起來。(6)叩所以: 問是什么緣故。叩: 問。(7)遘(gou)者: 得病的人。遘:遭遇。戚屬: 親戚。(8)監五室: 每一個老監,有五間屋子。(9)牖: 窗,這里作動詞用。(10)極: 頂。(11)系囚: 關押的囚犯。(12)下管鍵: 落了鎖。管鍵: 鎖鑰。(13)鮮: 少。疫: 害病。(14)成法: 老規矩。(15)積賊:累次作案的賊。(16)重囚:案情重大的囚犯。(17)氣杰旺: 精力特別旺盛。(18)或隨有瘳(chou):間或染了病,隨著也就好了。瘳: 病愈。(19)其駢(pian)死: 那些并肩接踵地死去的。駢: 并列。(20)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都是因輕罪被囚以及被牽連、被捉來當證人的那些沒有犯法的人。(21)京兆獄: 京兆衙門的監獄。京兆: 指當時的順天府(府治在今北京市)。(22)五城御史司坊: 五城御史衙門和五城兵馬司以及所屬的十坊監獄。坊為分區單位,時京城分為十坊。(23)邇(er)年: 近年。邇:近。(24)九門提督: 提督九門步兵統領,掌管北京九個城門(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城)守衛。(25)所訪緝糾詰:所訪查緝捕和盤問出來的犯人。(26)十四司正副郎: 清朝初年,刑部設十四司,每司長官,正的是郎中,副的是員外郎,統稱郎官。(27)鉤致: 象用鉤子勾東西一樣弄來。這里指逮捕。(28)導以取保: 暗示他們去找保人,交保證金。(29)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 估量他們家里財產的多少作勒索的標準。劑: 契券、字據。《周禮·天官·小宰》注: “長曰質,短曰劑,今之券書也。” (30)中家: 中產人家。(31)其次: 那些次于中產人家的。(32)同系: 一同被囚禁的人。(33)罹: 遭遇,遭受。(34)違節: 不正常,違反正常規律。(35)同官: 同官縣,今陜西省銅川市。(36)泛訊: 普遍地問問。(37)死刑獄上: 判了死罪的案件已經上奏的。(38)極刑: 指分裂肢體和碎割全身的酷刑。(39)大辟: 砍頭。(40)要: 要挾。(41)質其首:留下死者的頭作押,要他家屬來贖取,以便勒索。(42)用此: 因此。(43)主縛者:掌管捆綁犯人的人。(44)大決: 就是秋決。封建時代規定在秋天大批地殺犯人。(45)勾者十四三: 姓名被勾,決定立刻執行死刑的,占判死罪的囚犯十分之三、四。清時到了秋天,刑部先把判死罪者的姓名奏報皇帝,讓皇帝用朱筆勾一下。勾著的就立刻執行死刑,沒勾著的留到以后執行。(46)西市: 清時京城行刑的場所。在今北京市菜市口。(47)痼疾: 一輩子治不好的病。這里指殘疾。(48)刑者、縛者:受刑的和被捆的。(49)仁術:善行,好心。(50)幸心:幸免之心。(51)主梏(gu)撲者:專管給犯人帶手銬、用板子打犯人的人。(52)木訊: 用板子夾棍審問。(53)病間月: 病了一個多月。間: 隔。(54)有無不均: 貧富不齊。(55)為差: 分等級。(56)術不可不慎: 語見《孟子·公孫丑》,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術: 這里指謀生的手段。(57)文書下行直省: 公文往下發到各省。各省都直屬中央,所以叫“直省”。(58)其上聞及移關諸部: 那些上奏給皇帝的和送達中央各部的公文。移關: 移文和關文,都是平行機關來往的公文。這里作動詞用。(59)功令:政府的法令。(60)立決: (不等到秋審)立刻處決。(61)獄詞上: 審判書呈奏上去。(62)羈: 停留。晷(gui)刻: 時刻。(63)獄具矣: 罪案已經判決好了。(64)別具本章: 另外準備了一份奏章。(65)案末: 列名在同案罪人名單后面的從犯。(66)封奏: 把審判書加封上奏。(67)主讞(yan)者: 主審此案的官。讞: 審案判罪。(68)復請: (皇帝批下來以后,主讞者發現錯誤)再上奏章請示。(69)主者: 主讞者。(70)口呿(qu)舌撟(jiao):口張舌舉,形容驚駭的樣子。呿: 張口的樣子。撟: 舉。(71)無謀、故者: 沒有謀殺和故殺(有意殺人)的罪名的人。(72)入矜疑: 歸入“矜疑”一類。矜疑: 其情可憐,其罪可疑。(73)巧法: 玩弄法令,舞弊。(74)若自矜詡(xu): 好象自己很得意。矜詡: 夸耀。(75)渫: 污。鬻獄: 賣官司。責: 責備。(76)不求其情: 不追究那實在情況。情: 實情。(77)枉民: 害民,叫人民受冤枉。(78)表里: 內外勾結。(79)奇羨: 贏余。這里指勒索所得。(80)山陰: 舊縣名,今浙江省紹興縣。(81)因代承之: 就代替他(鄉人)承擔殺人罪名。(82)以律非故殺: 按法律說,不是故意殺人。(83)援赦減等謫戍,遇大赦援例減罪充軍。援:引用。謫戍: 充軍,發配。(84)羈候: 關著等侯遣送。(85)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 寫呈文請求留在刑部獄等待春天遣送。
〔鑒賞〕《獄中雜記》是方苞一段獄中生活的實錄。清康熙年間,方苞的同鄉好友戴名世刊行《南山集》,集中有不少地方采用了方孝標《滇黔紀聞》中所記南明桂王時事,以后有人向清政府告發,于是清廷以“大逆”罪誅殺戴名世,并大事株連,逮捕了不少人。方孝標已死,仍遭戮尸。方苞曾為戴名世的《南山集》作序,并在自己家中存放了《南山集》的刻板,所以在康熙五十年(1711)也牽連下獄,在獄中關押了近一年半的時間,《獄中雜記》據說是方苞在獄中寫成的。因為方苞對獄中生活有親身的體察,也因為方苞在散文創作上確有獨到之處,所以這篇雜記能夠成功地暴露清朝獄政的黑暗腐敗,有較強的藝術感染力,確是清代散文中的名作。
“雜記”是古代散文的一體,屬“記”一類,方苞以后的姚鼐編《古文辭類纂》,其中即存“雜記類”一種。雜記文的范圍比較廣,它的特點是以記事為主,但也有夾敘夾議,甚至議論多于記事的。《獄中雜記》則屬前一類,以敘事為主,在寫作技巧上很有特點。
《獄中雜記》在寫作上一個很突出的地方,是雜記獄中所見所聞,不多加議論,而因事見義。從《獄中雜記》的整體結構看,作者要在這篇雜記中反映監獄慘無人道的內幕,但在寫法上很少正面發議論,而是大量地記敘事實,讓讀者自己得出結論。比如文中從五個方面來揭露監獄的黑暗,以詳敘行刑者、主縛者對將死囚犯的威脅敲榨,自然地反映出劊子手一類人物的兇殘和貪暴; 以詳敘主梏撲者根據囚犯賄賂的多少來分別梏撲的輕重,使犯人或“骨微傷,病間月”,或“傷膚,兼旬愈”,或“即夕行步如平常”,反映主梏撲者的貪贓枉法; 以詳記胥吏私改文書,偷梁換柱,屈殺無辜,而主讞者只顧私利,不敢詰查,來反映監獄上下合污,因利枉法的黑暗丑惡; 以奸吏玩弄法律條文,鉆空子放縱壞人,反映枉法奸吏的貪婪卑劣; 以胥吏與好民把監獄作為謀利樂土的記敘,反映封建監獄的腐敗等等。作者主要是敘述事實,文中很少議論,或者根本不發議論,但是因為對這些獄中秘事敘寫時曾細加斟酌選擇,所記都有典型意義。在敘述中又細致地、栩栩如生地描敘了事情的經過,各種人物的行為以及心理活動,有時更詳細地列舉真實的姓名、時間、地點等,這就使揭露具有無可辯駁的力量,無需多加議論分說,就可把獄政黑暗腐敗的本質深刻地揭示在讀者面前,使讀者如臨其境,如睹其慘,從而在感情上對黑暗的獄政產生極大的義憤,全文表達的中心就具有了很強的說服力。從《獄中雜記》的局部章節看,如寫獄中老胥更改判辭一節,文中詳細狀寫獄中多潛易文書,“增減要語”這一司空見慣的現象,鉆法律條文的空子由來已久; 再敘某姓兄弟應立決而竟“別具本章”,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其名,終于以“案末二人立決”茍全了某姓兄弟的典型事實,十分形象深刻地揭示了監獄殘酷腐敗的本質,寫來也同樣極其成功。事實勝于雄辯,這種詳敘見聞,不發議論或不多加議論的寫法,從表達效果看,說服力更強,感人的力量更大。它還能誘發人們深思,啟迪人們去揭示本質。這種表達方法,是很值得我們借鑒的。
《獄中雜記》名為雜記,但它記事雜而不亂,始終圍繞著全文的中心來安排材料,考慮布局,全文有嚴謹的內在結構。這是《獄中雜記》在寫法上的又一特點。方苞曾身陷囹圄,他對監獄的內幕有著親身的體察,有直接而深刻的體驗,因此撰寫此文,材料可以說信手拈來,俯拾皆是,十分豐富。文中所記,涉及到了刑部監獄的各個方面,所寫人物眾多,身分各異; 所記事件紛繁,各不相同。在這樣繁多的題材的安排處理方面,作者又表現出了高超的藝術技巧。先寫獄中疫病死人之多的慘酷狀況,一開始就讓讀者對封建監獄的殘酷陰森,有了一個總的強烈印象。再寫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的貪贓勒索、心狠手毒的行為,使讀者直接看到監獄中執行刑法的一幫爪牙的兇橫貪暴的嘴臉,揭露了監獄內幕的一個側面。然后寫到刑部奸吏貪贓枉法,觸及到了刑部主宰獄政的官員,揭露的對象又從掌刑的兇手,轉到了玩弄法律的奸吏和主持獄政的大小官僚,寫到了監獄的另一個側面,揭露顯然又深入了一層。最后以胥吏和久系奸民相勾結謀利的非夷所思的怪現象來加強表達效果,從而有力地突出了監獄極端腐敗的本質。可以看出,作者對所記材料是經過精心安排的,《獄中雜記》這樣安排題材,可以說是由淺入深,由各個側面觸及本質,一層一層地揭示全文的中心,把監獄的黑暗內幕全面地、形象地、深刻地暴露出來。再從文中寫到的人物看,所系囚犯有無辜百姓,佐證良民,也有殺人重囚,大盜積賊,久系奸民; 監管監獄的有行刑劊子手,也有舞文弄法的胥吏; 有貪贓枉法的貪官,也有自認清正而其實糊涂的“良吏”。作者在敘寫這眾多的人物時,以無辜罹荼毒,兇囚得逍遙的強烈對比,揭示出封建監獄是百姓的煉獄,歹徒的天堂的本質; 文中以正面敘述惡吏鬻獄,側面記寫“良吏”枉民相配合的手法,全面地揭示刑部上下,無一好官的黑暗事實。我們從以上材料的處理,可以看出作者是緊緊地把握住全文的中心思想來安排這眾多的人物的,所記雖雜,卻做到井然有序,一絲不亂。從而形成了《獄中雜記》雜記中見整齊,圍繞中心安排題材,文章中心清晰突出的特點。
《獄中雜記》以敘事為主,敘事的手法則活潑多變化,充分地反映了作者駕馭文字的極高造詣。《獄中雜記》的敘事,有的是通過他人的口來轉述的,如通過洪洞令杜君之口敘述疫病的情況,刑部上下“皆利系者之多”的貪贓情況; 如以獄中老吏之口,敘述掌刑雜役對犯人殘酷無情,為多得賄賂而終不稍寬的原因等。有的地方則直敘親身所見,如寫瘟疫的猖狂,則說“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 寫無辜疫死,則敘“余同系……遘疫死,皆不應重罰”; 寫主梏撲者施刑“以多寡為差” ,則敘“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受刑的不同輕重; 寫屈殺無辜,寬縱壞人,則敘“余在獄,猶見某姓”的事實。有的地方則是一般的敘述,如直陳胥吏私改判辭; 交代胥吏和久系奸民狼狽為奸的內幕等等,無不給人以真實的感覺。有時則在敘述中先設問,再以他人答問的形式舉述事例,說明原因,以此喚醒讀者集中注意力,突出全文重點的表達。有時則插入一些簡潔的議論,發深沉的感慨,點明所敘主旨,明確表達作者的感情和態度,引起讀者感情上的共鳴等等。《獄中雜記》靈活多變的敘事方式,也加強了全文的表達效果。
方苞對于散文創作強調“義法”。他強調的“義” ,就是要求寫文章言之有物; 他們強調的“法”,就是寫文章要言之有序,要有章法。也就是說,寫文章必須既有充實的內容,又要有適合表達這些內容的藝術形式、藝術技巧。對方苞的其它散文作品,這里我們暫且不作議論,僅就《獄中雜記》而言,方苞在寫作過程中注意到了內容與形式這兩個方面。《獄中雜記》對清朝獄政的黑暗腐敗的揭露是極為成功的,藝術上也確有獨到的成就。它不僅對今人具有深刻的認識意義,在表達技巧上,也有不少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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