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三四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并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杰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茍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后導以取保,出居于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馀。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余伏見圣上好生之德,同于往圣,每質獄辭,必于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倘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監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于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于門外,使其黨入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后得死。”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每歲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于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彼于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馀,且懲后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馀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辭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于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辭無易,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眾皆以為冥謫云。
凡殺人,獄辭無謀、故者,經秋審入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曰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噫!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于獄,與胥卒表里,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康熙年間,方苞的同鄉摯友戴名世因其《南山集》中引用了方孝標的《滇黔紀聞》,而《滇黔紀聞》中使用了南明永歷的年號,記錄了南明的史實,所以為清廷所不容,被人告發而慘遭殺害,方苞也因曾為《南山集》作序及藏其書版于家而被牽連下獄,在獄中被關押了大約一年半的時間。本文就以他在獄中的親見親聞揭露和鞭撻了清初監獄中駭人聽聞的黑暗與腐敗,在方苞的文章中可謂是最富有批判現實之精神的一篇。
本文名為“雜記”,其實作者在篇章結構的安排上也是頗具匠心的,全篇有條不紊,層次厘然,可分三個部分:第一、二節寫刑部獄的條件惡劣,管理不善,致使瘟疫流行,死亡者摩肩接踵。而更重要的原因是官吏為了謀取敲詐勒索的機會而動輒捕人,獄中的囚犯大大超過了可容納的人數,許多無辜和輕罪的人由此喪生,而那些殺人越貨的重罪者或因體格剽悍,或因出資賄賂而往往得免于死。這就深刻地揭露了獄吏的貪婪兇殘和監獄制度的黑暗。
第三、四節寫行刑者、主縛者、主梏撲者對犯人的敲詐,極盡兇殘之能事。他們各有各的方法。行刑者對死囚的勒索就按其不同的對象而提出不同的要求,富者、貧者、絕無有者都無法逃避其威脅,極刑、絞縊、大辟樣樣都是勒索的對象。主縛者也利用其職權,威逼、欺凌犯人,“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其筋骨”。主梏撲者也濫施淫威,完全看賄賂的多寡來決定懲罰的輕重。凡此種種,有力地暴露了這些執法者的兇惡本性與猙獰面目。
第五、六、七三節寫胥吏私造公章,擅改文書,偷梁換柱,李代桃僵。即使是被判了死刑的人也可由營私舞弊而得以獲生,那些從犯或無辜者反被頂罪遭殺。甚至胥吏與罪犯狼狽為奸,以監獄為樂土,逍遙法外,大發橫財。
全文列舉了獄中種種不合理的制度和各色人等,有書吏、獄官、禁卒,有行刑者、縛者、主梏撲者,也有老胥、奸民、胥卒,甚至涉及主讞者等較高級的官吏,但文章并不凌亂,而是環繞著揭露司法制度的黑暗這個主旨而展開的,所以可以說是事雜而意不雜,形散而神不散。就其寫作上來看,也不失為一篇頗有特色的散文。
本文是一篇記實的作品,類似于今天的報告文學,這在古代散文傳統中是較為罕見的,但方苞卻處理得相當出色。因此文意在揭露現實,所以其生命即在于真實可信。作者采取了實錄親見親聞之事的方式,遂令全文處處顯得確鑿可信,具有很強的說服力。如第一部分一開始就說:“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三四人。”就以自己的親眼所見告訴讀者瘟疫的猖獗,隨后大段引述了洪洞令杜君的話,借一個對監獄十分了解者之口詳敘了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由此加強了揭露的深度。又舉出“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獄同官僧某”的例子來說明瘟疫奪取了一些無辜者的生命,言之鑿鑿,令人信服。最后說:“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于是乎書。”再次加以證實,這樣就令文章具備了極強的真實性。至如第二部分中“余嘗就老胥而問焉”,“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第三部分中“余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都是這類例子。作者時時以自身的聞見夾入其中,即意在使所記之事增添信實的成分。
方苞論文提倡“義法”。所謂“義法”,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言有物”和“言有序”,并要求“義以為經而法緯之,然后為成體之文”。在他看來,“義”和“法”是相結合的,文章的意蘊、主題通過適當的安排和簡練的語言表現出來。他力求追溯《春秋》、《周官》那種言簡意賅,在客觀的敘述中卻含有深刻褒貶的文風,這篇《獄中雜記》也就是很典型的例子。全文以記敘為主,卻也包含著強烈的感情色彩和鮮明的愛憎。如通過杜君的話來描述出刑部獄的狀況:“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這里表面上只是客觀的記錄,沒有一個字是直接抨擊獄吏和批評監獄的管理制度的,但由此可見牢房條件的惡劣,官吏絲毫不顧犯人的死活。又如寫主梏撲者的貪贓枉法:“主梏撲者亦然。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這里方苞以他親眼所見的三個例子說明賄賂公行,因為行賄的多寡不同,而所得到的待遇也不同,文章只是力求以冷靜的態度記載此事,并通過自己與施刑者的對話剖析了他們的心態。最后引用孟子的話,才算是下一針砭,然而就在這種客觀的記敘中,讀者已可清楚地見到作者的憤懣了。
當然,本文中方苞也時有感憤之辭,特別是寫到殺人犯與獄吏勾結,逍遙法外,“意色揚揚,如自矜詡”時云:“噫!渫惡吏忍于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于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這種感慨是極為沉痛的,他在對比了惡吏和良吏之后,認為良吏放縱暴徒的危害也是十分可怕的。其論可謂是大膽的指責,而矛頭直指官僚階層。
作者在記事的同時也力圖勾勒人物形態和揭示人物的心理,使得文章有血有肉,不僅體現了刑部獄中的各類弊端,而且還有各色人等呼之欲出的形象。如寫胥某能用替換人頭的方法將已判處死刑的人掉包出來,這一過程寫得很形象,首先他對將被立即執行死刑的某姓兄弟說:“予我千金,吾生若。”當問到他的辦法時他才慢慢說出用從犯中無親戚的人冒名頂替,在他回答同事者“不能欺主讞者”的疑問時:“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這里不僅將某胥的膽大妄為、老謀深算揭露無余,而且主審官的卑怯心理和不惜草菅人命而保住烏紗帽的丑態也被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又如最后一段中寫山陰李姓的事,也非常生動,活生生地勾勒出一個以坐牢為職業者的心態。當他“援赦減等謫戍”時,嘆息道:“吾不得復入此矣!”最后“不得所請,悵然而出”,通過這種悖理的現象,入木三分地披露了當時司法界的黑暗內幕。
據《望溪先生集外文》此篇后的按語說,方苞出獄后,旋即蒙詔入南書房,曾為老監開窗出資,由刑部主事龔夢熊的支持而得以實現;此文中所揭發的種種弊端也引起了主管官吏的重視,他自己曾記曰:“其后韓城張公復入為大司寇,靜海勵公繼之,諸弊皆除。”如果真這樣,也足見此文的社會意義和作用了。
〔注〕屋極:屋頂。京兆獄:京兆府設立的地方監獄。五城御史司坊:五城御史衙門的監獄。京城內分東、西、南、北、中五區,各有監獄。九門提督:清代北京外城有九門,即:正陽、崇文、宣武、安定、德勝、東直、西直、朝陽、阜成。十四司正副郎:清初刑部設十四司,司的正官稱郎中,副官稱員外郎。朱翁:名字不詳。或以為即朱書,非是。余生:即余湛,字石民,童年受學于戴名世。兩人皆因《南山集》案牽連下獄。同官:今陜西銅川市。僧某:姓僧的人,或指僧人某。斯羅:同“撕”,北京方言,料理之意。極刑:即凌遲。行刑時先割去肢體,然后斷喉致死。大決:即秋決。清時秋天對判死刑的犯人加以處決。每年八月,刑部會同九卿將死刑犯審核,姓名奏報皇帝,皇帝用朱筆加勾的立即執行,未勾的暫緩。西市:清時京師行刑的場所,在今北京宣武區菜市口。胥:胥吏,衙門中掌管公文案卷的小吏。(11)術不可不慎:語出《孟子·公孫丑上》,意謂選擇謀生的手段不可不慎重。(12)直省:清代各省皆直屬中央,故稱。(13)上聞:上奏皇帝。移關:移文和關文,皆屬平行機關之間的來往公文。(14)功令:政府法令。(15)謀:預謀殺人。故:故意殺人。(16)秋審:每年秋天,刑部會同有關京官審核死刑案件,稱秋審。矜疑:其情可憫,其罪可疑。清朝規定,審判犯人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入矜、疑類案件可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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