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是什么
在人的權利當中,政治權利是很特別的,它不是一種原始權利,只在特定的情形下才會出現。這里的特定情形是指當人類選擇群體聚集生活,且形成一定的社會契約之時。無論是君主社會的君臣契約,還是法治民主社會的公民契約,當契約發揮作用的時候,政治權利便出現了。
這種權利實質上是一種人類群體成員參與社會管理的自由。由誰來統治領導人類社會,領導者如何產生,人類群體內部秩序如何維系,社會規則怎樣制定等都是政治權利的內容。人類群體必須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在與大自然的搏斗中生生不息,才能維持人類生產生活所必需的基本社會秩序。政治權利,雖然包括了很多與社會管理相關的內容,但就其外部形式來看,主要表現為社會成員的言論自由和參與決策的自由,也就是對社會管理相關議題和事項提出意見、批評和建議,以及對相關議題事項進行表決的自由。政治權利并不需要社會成員每時每刻地行使,這種權利只在需要之時才使用。領導人更迭之時,社會規則制定之時,管理者征求社會意見之時,都需要社會成員通過行使政治權利去滿足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需求,具體表現為言論、建議、批評、表決等有助于解決社會公共事務的所有可能的方式。
但這種權利會隨著社會契約的不同而出現很大的差異。比如在君主專制社會之中,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與民主法治社會之中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相比,是要被限制和縮小很多的。因為以絕對服從為特征的君主專制,不容許臣民有過多的自由和選擇。換句話說,這種社會體系之下,人類的權利——可以按照自己意愿去做的自由受到了極大的約束,政治權利更是少之又少。相反,在權利意識普遍覺醒、人的權利要求高度膨脹的民主法治社會,社會成員的政治權利則呈現出不斷擴張的趨勢。人們要投票決定自己認為能夠勝任的領導人,要通過投票確定他們認為合理的社會管理規則和基本原則。人們會對不負責任的領導人和官員提出質疑和彈劾,要求官員對與其有關的社會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因此從總體上而言,政治權利可以被視為當出現共同生產生活的人類群體,且形成群體內部的社會契約之時,每一個社會成員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自由)。公民政治權利的重要內容,主要表現在社會成員對社會公共事務有提出意見、建議以及參與決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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