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且理性的公民權利
公民和普通意義上的人的最大區別在于:公民具有很強烈的社會性,這種身份標志著一個人是某個人類群體的成員。他(她)和同一群體之內的其他成員就如何行使自己的原始權利(類似嬰孩的啼哭——一種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做,滿足自我,追求快樂的自由)達成了一種契約,這個契約約束所有的群體成員放棄不合理的權利要求,只留下對自己和其他成員都有益處的基本權利。這個契約也通常都會明確地以強制力(公權力)的方式保護大家的基本權利。
這樣的契約有多種類型和表現方式,但無論何種類型方式,有一點是相同的——都是為了明確人們權利的邊界。君主制契約會明確君主的權利,貴族制契約會保護貴族的權利,民主制契約會規定人民的權利,但只有近似于人人平等的權利界定,才能稱得上是公民權利。公民不以身份來決定擁有權利的多少,只要你是這個群體的成員,就擁有和他人一樣的權利,也應該和他人一樣放棄不合理的原始權利。按照這樣的公民制契約所組成的人類社會群體,可以稱為公民社會——從權利(自由)的角度來講,這是一種人人平等的人類社會群體。
在人們放棄了部分的原始權利之后,正當且理性的公民權利會有哪些內容呢?生存權是第一個。一個公民社會的成員,必須擁有自由去通過各種手段謀取生存所需,只是公民社會不允許人們使用違反契約的方法手段來謀生,因為那樣會影響、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利益。大家為了群體的共同利益,用契約的方式約定放棄這樣的權利,并且同意用強制力(公權力)懲罰違反契約的社會成員。如果群體內某些成員,由于一些原因無法獲取生存所需的資源而使生存權受到威脅,那么公民社會允許這些人用其他方式直接獲取生存所需的資源——接受資助(一種來自他人和群體的無償援助),這也體現了人性中的優秀品質和人類社會的價值追求。除了生存權之外,經濟權利是公民的又一個非常重要的權利?!敖洕笔侨祟惿鐣毖苌⒌那疤岷蜅l件,只有存在經濟現象,人類社會才能維系,人類的衣食住行等需求都要靠經濟活動來滿足。就本質過程來看,經濟活動可以歸結為兩個主要步驟:價值的創造和價值的交換,比如農夫耕作、收獲、換取其他產品的過程。簡而言之,公民的經濟權利就是社會成員擁有創造、交換價值,滿足需求的權利(自由)。因著經濟權利的需求,還有相應的受教育權和勞動權的產生,只有掌握必要知識技能且能勞動的人,才能創造出價值。公民的另一個重要權利,是參與社會管理的權利,或者稱作“政治權利”,也即人們對其所處的群體秩序和運行機制有權利發表觀點和意見,有權利提議變革,甚至是宣布退出契約,收回原始權利。具體可以表現為言論的自由、批評社會管理者的自由、抗議的自由等。但公民社會的政治權利也有明確的邊界,行使這樣的權利同樣不能違反契約,不能肆意侵害其他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和社會的正常秩序。
除此之外,公民還有其他的權利,上述幾種權利只是較為重要的部分。不過,所有的公民權利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征,那就是它們都是經過公民制契約調整之后確定下來的人的基本權利,都屬于人類原始權利的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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