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守者”掌控的“公共權利”
為了維護人類社會的運行秩序,絕大多數社會成員都愿意以讓渡部分原始權利的方式,授權給某個機構或某類人員,讓他們來代替自己行使原本屬于自己的一部分原始權利。比如對違反社會規則者進行懲罰,對違反規則的社會成員實施暴力等。這些原始權利對人類自身具有較高的危險性和破壞性,因此絕大多數人都選擇主動交出權利,以避免由于個人行使這樣尺度標準不一的權利而給社會帶來混亂。
這些社會成員讓渡出來的原始權利,經過一定方式的匯聚和公示,會成為一種公共權利——一種屬于全體社會成員的自由,一種按照社會成員共同意愿去做的自由。這種自由,體現了全體社會成員要求做出某些行為的共同意愿,比如對違反社會規則的人實施暴力、進行懲罰等。因此,這種公共權利具有明顯的單方強制性——這種權利由于得到社會成員的普遍認可和授權,它的行使無須征得作用對象的同意。不過為了慎用這種權利,社會契約規則通常會對它的實施設置嚴格的程序和要求,以避免公共權利的行使出現錯誤,產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反作用力。
鑒于公共權利的上述特征,當社會契約規則的值守者——警察、法官、軍人和政府官員們,經過社會成員的授權,以管理維護社會秩序的名義掌控公共權利時,這種代表社會成員共同意愿、由人類原始權利讓渡衍生而來且具有單方強制性的力量,便由于其對整個社會的重要作用而有了另外一個名字——政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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