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將回歸常態的“權力”
變異的權力,也就是依托“隱蔽的私下的規則(潛規則)”運行,只為少數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權力。這種“隱蔽的私下的規則”只能在不被公眾知悉的時候才能發揮作用,一旦它被公布于眾,變異的權力為少數人牟利的自私面目就會原原本本地呈現出來,它的正義性將迅速瓦解。人們會紛紛收回原本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原始權利,不再自愿服從這種變異的權力,除非它按照社會成員既定的規則程序來運行,回歸權力的正常狀態——按照規則程序保護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正當合理利益。否則,變異的權力就會因為曝光而失去效力,并最終消亡。
人類社會進入移動互聯時代之后,幾乎不存在人們想知道卻找不到一丁點兒線索的信息資源。只要人們想知道,總能通過某種方式得到相關的咨訊。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已經讓人類社會咨訊傳播的廣度和速度變得不可思議。在這樣的環境當中,和人類社會成員息息相關的權力,也因為信息傳播的高速便捷性而時時處處都會成為公眾的視野焦點。可以讓權力變異的潛規則,這時也變得越來越難以藏身。
一件官司的雙方當事人,最需要的就是處理案件的法官能依據法律和事實證據,公平公正地作出裁決。但如果法官那里存在潛規則——需要行賄,看誰能讓法官得到更大的好處,法官就會作出對誰有利的裁決,那么當事人就要考慮是否按照潛規則行事,以便讓自己得到有利的或公正的裁決結果。假如法官的這些所作所為不可能被社會的多數人知曉,那么當事人就必須按照他的潛規則行事,才能最終達到自己的目的,得到對自己有利的或者僅僅是一個公正的裁決。因為在人們沒有收回凝結這項權力的原始權利之前,法官手中的裁判權就是一種具有單方強制力的權力,即便具有大多數人認可的正義性。換句話說,法官仍然是在代表多數社會成員來裁判案件,他(她)的作為仍然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盡管是虛假的,但在真相曝光之前,因著人類社會契約之名——人們讓渡權利給法官,由法官裁決處罰違反社會規則之人,在正常情況下,大多數社會成員都認為法官手中的權力是不可違抗的,否則為了社會的秩序穩定和法官的威嚴,社會契約就有可能允許啟動更為嚴厲的制裁措施來懲罰違抗法官的人。
但假設法官和他(她)審理的案件能夠得到社會公眾的監督,情況就會大大不同。行賄的事實一旦被曝光,法官的權力就會失去正義性,社會成員會要求這樣的法官承擔違背社會契約的責任,法官應該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來掌控權力,而不能把這種權力濫用于為自己謀取私利。進入移動互聯時代以后,將事實真相曝光成為一件非常簡單的事情,人們只需拿起手中的智能設備拍照、錄像、錄音……法官所做的一切不當之事便會在當事人手指的點擊瞬間,傳到足夠多、足夠遠的地方,法官不僅會因此失去權力,還會因違反社會契約受到懲罰和公眾的譴責。
所以,在移動互聯時代,隨著潛規則的無處藏身,權力發生變異的機會和條件也會越來越少。事實真相的不斷曝光使得權力的運行終將回歸常態,成為絕大多數社會成員正當權益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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