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主法治的道德意蘊
民主法治是現代國家政治制度的基石。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民主法治相對于專制人治明顯更具有道德性。
(一)民主法治是政治制度建設的必然趨勢
民主法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表征。民主一詞源于希臘文,其含義是“統治歸于人民”或“人民主權”。“政治民主,就其一般含義說來,主要由它的三大原則所構成,用最簡潔的語言表達就是:‘多數決定’‘保護少數’‘程序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產物,發源于古希臘和古羅馬。最早對法治下定義的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他說:“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良好的法律。”簡言之,法治就是社會有良法,且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民主與專制相對,法治與人治相對。民主法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表征,現代政治制度是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搭建起來的。
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論根基。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以唯物史觀為指導,在對封建專制主義和資產階級虛假民主的批判中,并在總結無產階級革命和無產階級民主實踐的基礎上創立了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認為,民主是一種國家制度,民主的本質是“人民當家做主”。無產階級應該把奪取政權建立自己的民主制度作為奮斗目標。恩格斯指出:“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這種形式下,才能取得統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法國大革命已經證明了這一點。”與資產階級民主相比,社會主義民主是人類歷史上新的更高類型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工人階級和其他勞動者階級真正當家做主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中絕大多數成員享有的民主。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終極價值是“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質、優越性無不體現著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基本內涵。
民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目標。社會主義不只是一種以生產資料公有制占主體地位的經濟制度,它同時還是一種民主的政治制度。民主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建設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在本質上應該是民主的。民主是社會主義在政治上的基本特征。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在于它是一個以全體人民為主體的社會價值體系,不僅要“人民的國家為人民”,而且要“人民的國家人民管”。人民當家做主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在政治上的體現。與資本主義民主相比,社會主義民主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基礎上的、供絕大多數人享有的民主。鄧小平指出:“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歷史上最廣泛的民主。”社會主義民主具有十分廣泛的內容,其核心是無產階級和人民群眾享有管理國家的權力,實行民主集中制。社會主義民主是歷史上最廣泛的民主,不僅在于其享有者的廣泛性,而且在于其內容的廣泛性。從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及其各主要層面看,在政治生活、經濟生活、文化生活等各個方面及其各主要層面,實行和發展各個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和基層社會生活的群眾自治。
法治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標志和根本保證。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馬克思強調:“使法律成為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也就是說,它應該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創。”。恩格斯強調無產階級的民主不排除權威,而且是要和權威相結合。列寧也強調:“我們應當保障革命所爭得的憲法。”法治是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既是一種治國方式和社會控制模式,又是一套價值系統。法治最基本的原則是“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要求國家的一切活動,必須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決定,必須以法律為其軌轍與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護,人民應負之義務,亦應由法律加以規范。政府機關非依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亦不得任意課人民以義務。人民固應服從法律,政府亦應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諦。
在現代社會,民主與法治已成為社會穩定有序健康發展的兩大支撐。民主與法治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真正的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沒有法治,就可能出現“多數人的暴政”;沒有民主,法律不會有權威,必然走向專制。一方面,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沒有民主,法律的制訂過程就不可能集眾人之智慧,納眾人之意見。法律不是民主醞釀的產物,必不能得到民眾之信服,法律的遵守和執行也難于得到民眾發自內心的配合。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治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民主創造一個可操作的、穩定的運行和發展空間,把民主容易偏向激情的特性引導到理性的軌道,為民主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民主為法治注入新的內容和動力,使法治為保護人權、自由,促進人的幸福生活服務。”“因為沒有法治,民主政治就不能鞏固而將成為群魔亂舞的混亂局面。”“法治通過對一切私人的、公共的權力施以必要的法律限制,從而保障了基本人權,支持了民主秩序。”法治程度越高,則民主政治就越發展。沒有民主,就不會有法治;沒有法治,也不會有真正的民主。“對民主與法治關系的深入思考可以得出結論:必須使民主與法治成為一體,用‘民主法治’來表達我們追求的目標,把民主法治看作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應有形態。只有民主法治,而不是其他,才能代表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特征和實質。”民主與法治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目標與基本內容,是實現中國夢的雙翼。民主為法治奠定基礎,法治為民主提供保障,這也正是現代民主法治所追求的目標。法治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為民主創造可操作的、穩定的運行和發展空間,為民主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以民主機制形成的法律制度,更能體現公共利益的導向,使法治為保障人權、自由及促進人們的幸福生活服務。
民主法治是當代中國的歷史選擇。民主法治是我國亟待建設的政治文明,是當代中國不可逆轉的歷史趨勢。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公開宣稱自己不需要民主和法治,即使再獨裁的政府,其權力的運行和交接也需要借助于“民主”的外衣,以增強其形式的合法性;即使政教一體的伊斯蘭國家,也相應地制定了本國的法律,發展著本國特色的民主。
鴉片戰爭后,中華民族就面臨求得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實現國家繁榮富強和人民共同富裕兩大歷史任務。不管什么樣的政治制度和政權組織形式,只要能夠完成這兩大歷史任務,就會成為中國人民的選擇。中國社會各階級、各階層、各黨派、無數仁人志士為此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歷史表明,農民階級建立的傳統農民政權不行,資產階級照抄照搬西方的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國也行不通。最終,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建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成了中國人民的選擇。
新中國成立后,以毛澤東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一代中央領導集體,根據馬克思主義無產階級專政理論、“議行合一”原則、政黨理論、民族自決理論等,先后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把中國民主制度以憲法的形式確立起來,走上了民主法治的道路。
由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建設缺乏經驗,歷時十年的“文化大革命”,使社會主義民主法治進程遭受到很大挫折。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中國積極探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不斷拓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廣度和深度,使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不斷健全,人民民主的內容不斷擴大,人民各項權益得到切實保障。以鄧小平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二代中央領導集體,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目標。
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中央領導集體,繼續探索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黨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黨的十六大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黨的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在新世紀新階段,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出發,繼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逐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黨的十七大強調“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并明確指出:“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黨的十八大再次強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為根本,以增強黨和國家活力、調動人民積極性為目標,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政治文明。”2012年12月,習近平履新剛剛20天時出席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發表講話重申憲法高于一切。在大會上,習近平說,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要“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訓”。他重申十八大報告“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的內容。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將“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對于中國未來的政治發展,乃至整個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來說,具有重大而深遠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是社會政治經濟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現代化的重要表征。“治理”不同于“統治”,民主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體系的本質特征,是區別于傳統國家治理體系的根本所在。從統治走向治理,是人類政治發展的普遍趨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是要沿著民主法治的道路,堅定地進行改革,推進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因為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建設成功的經驗和失敗的教訓都說明,只有通過法治來體現和保障的民主,才是人民自由幸福、國家繁榮發展、生活穩定有序、制度充滿活力、社會長治久安的根基。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強調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二)民主法治的道德優勢
從權力歸屬來看,民主和專制相對立,法治與人治相對立。凡是權力屬于個人或少數人的政治制度,都是專制,專制制度下的權力是私權;凡是權力屬于全體民眾的政治制度,都是民主,即民眾自己為自己做主,民主制度下的權力是公權。法律特別是憲法擁有最高的權威,法大于權的社會就是法治社會,相反,權大于法,個人意志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社會就是人治社會。法治是“以法役人”,人治是“以人役人”。對于政治道德建設而言,民主法治比專制人治更有利于提升政治道德的整體水平。
通過對比專制,美國當代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A.達爾從九個方面總結了民主的優勢:“(1)民主能幫助我們避免獨裁者殘酷和邪惡的統治。(2)民主能確保它的公民擁有一定數量的基本權利,而這些是非民主體制不會、也不可能做到的。(3)民主政府比任何其他可行的政府形式更能確保公民擁有更廣泛的個人自由。(4)民主有助于人民維護他們的根本利益。(5)只有民主政府能提供一個最大的機會讓人們去踐行自主決定的自由,也就是說,生活在自己選擇的法律下。(6)只有民主政府能提供履行道德責任的最大機會。(7)民主政府比任何其他可行的政府更能充分地促進人類發展。(8)只有民主政府才能促進一個相對較高的政治平等。(9)民主政府的國家比非民主政府的國家更趨于繁榮。”
通過對比人治,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像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借助規范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通過總結和反思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經驗教訓,我們更能清楚地感受到民主法治比專治人治更能實現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幸福的目標。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鄧小平同志在總結國內與國際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走上追求法治的道路。鄧小平同志指出:“我們過去發生的各種錯誤,固然與某些領導人的思想、作風有關,但是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澤東同志這樣偉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嚴重影響,以至對黨對國家對他個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們今天再不健全社會主義制度,人們就會說,為什么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一些問題,社會主義制度反而不能解決呢?這種比較方法雖然不全面,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不加以重視。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他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于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制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這個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不是說個人沒有責任,而是說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這種制度問題,關系到黨和國家是否改變顏色,必須引起全黨的高度重視。”鄧小平在回答意大利一位記者提出的“怎樣才能避免或防止再發生諸如‘文化大革命’這樣可怕的事情”這一問題時說:“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的民主制度和社會主義法制。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1978年以后,我國學界就法治與人治問題開展過一場大討論,經過長期的討論和爭鳴,“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張得到了越來越多的人的認同。1988年前后,鄧小平同志曾多次指出,不能夸大一個人的作用,這樣是危險的、難以為繼的。把一個國家、一個黨的穩定建立在一兩個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問題。這是鄧小平同志關于健全民主與法制思想的精髓和靈魂。如果這一指導思想不明確,發展民主與健全法制的任務是難以實現的。江澤民同志1989年9月26日在中外記者招待會上曾鄭重宣布:“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絕不能以黨代法。這也是新聞界講的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的問題,我想我們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針。”1996年2月8日,江澤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講座上又發表了《堅持實行依法治國,保證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講話。尤其是黨的十五大報告,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國家”的概念,并將其作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的重要內容;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今后一個時期內突出需要解決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作了全面的論述;并鄭重地將這一治國方略和奮斗目標記載在黨的綱領性文件中。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用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將依法治國方略確定下來,它標志著我國實行依法治國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近年來,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一直以民主法治為目標,各項制度建設越來越完善,這是我國經濟社會能夠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不管是從理論分析來看,還是從治國實踐來看,民主法治比專制人治更具有道德優勢。從運作機制來看,民主法治的道德優勢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與專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種更有序的矛盾解決機制,能夠為政治道德建設提供穩定的環境。無民主法治,政治則無穩定。沒有穩定,政治道德建設只能是一句空話。歷史一再證明,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夠保證長治久安。中國傳統社會陷入——治——亂的王朝循環和普遍腐敗之中,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合理,即我們幾千年沿襲的是專制的、人治的制度。這種制度看似強大有效,實質卻很脆弱,“人存則政舉,人亡則政息;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為什么德政之國、專制之國必然成為無德之國、動亂之國呢?原因很簡單,因為人性都有自私的一面,德政只能逼迫著官員們“口頭上仁義道德,背地里男盜女娼”,所以,德政社會必然形成虛偽、陰謀之風,必然虛報浮夸,不擇手段;再加上對權力沒有剛性的有效的監督制約,所以,官員們不可能不腐化墮落,不可能不收刮民脂民膏,其結果自然就造成了墮落的社會風氣、緊張的官民關系,社會不穩,甚至趨于動亂。中國只有走向民主法治的現代文明社會,才能保持長期的社會穩定,實現國家的現代化。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如果沒有完備和良好的具有極大權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確認和切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極易受到侵害。社會矛盾無處不在,承認存在社會矛盾是解決矛盾的前提,而民主法治就是一種有序的矛盾解決機制。社會矛盾靠“堵”和“壓”是不會自行消除的,積壓到一定程度是一定會爆發的。社會矛盾只有靠“疏”和“聽”才能夠真正解決。而民主法治就是為民眾提供參與政治、表達利益、提出要求、解決紛爭的渠道,可以把各種矛盾控制在社會秩序的范圍之內,從而保證了國家政治的長期穩定。民主政治不是把國家和天下寄托于一人、受制于一人的政治,而是以法律確立人民當家做主地位并設定穩固政治架構以求長遠發展、開萬世太平的政治。因此,民主政治高度重視憲法和法律在政制設定以及政治實踐中的積極作用。憲法和法律對政治的基礎作用在于,使各種政治活動依照既定的規范統一在國家體制下以理性有序的方式開展。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或者說,依法治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和理性方式,是現代民主政治下的定國安邦之道。
與專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種更有序的利益博弈機制,能夠為政治道德建設提供有力的保障。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關鍵在于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全社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專治人治社會在利益調整和分配時,弱勢群體往往沒有話語權,當政者權力不受制約,難于形成一種合理的利益格局,利益的爭奪非常殘酷和血腥,政治道德在利益分配時的指導作用難以得到發揮。如果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不能及時有效地調整和解決,就會在各個社會階層和群體之間造成對立,甚至成為社會不穩定和動蕩的根源。民主法治強調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通過在民主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法規,確定利益主體、界定利益范圍、指導利益分配、協調利益關系,并對社會弱勢群體給予救助,就能維護社會公正。當社會成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法律途徑來進行恢復和修補;當社會主體利益發生矛盾或沖突時,根據法律規定自行調節或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端,從而將社會矛盾和沖突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民主法治提供了一套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和利益的機制以及高速有效的法律救濟機制。民主法治不僅是一種社會調控方式,能以較少的社會代價換取社會應有的秩序、自由、公正、平等以及利益歸屬的均衡和效益的最大化,更是一種為社會大眾所普遍接受的理性化的社會生活樣式,社會成員從內心深處對法的權威形成了一種普遍認同和信仰。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的法治,能夠避免社會利益之爭的激化,能夠使各個階層實現共贏共榮,公平合理地分享社會發展和進步的成果。民主法治既要進一步擴大政治民主,形成廣泛的社會共識,建立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和協調機制,擴大公民參與社會治理的空間,又要積極推進法治進程,用新的法治理想、法律規范,去宣布社會轉型的意義和必要性并借此凝聚社會多數成員的共識,致力于培育以公平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政治法律秩序,推動社會向更為民主文明的方向發展。
與專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種更有序的活力激發機制,能夠為政治道德建設提供動力來源。社會活力不斷增強,是推動社會不斷發展進步的動力源泉,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在專制人治社會,統治階級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統治,往往對人的活動有較多的限制。專制人治是權力本位的社會,被統治階級的自由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社會活力不足,損害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各種技術發展緩慢,人民生活難以得到改善。相反,民主法治是權利本位的社會,政府權力有明確的界限,對人民群眾而言“法無限制即可為”,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可以更好地激發人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得社會活力四射。民主法治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勞動者的創業動力、經濟利益和創造成果,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鼓勵人們創新的良好氛圍,營造平等競爭和共謀發展的社會環境,為激發社會活力創造條件。民主法治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各個方面群眾利益,能夠保證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尊重人民群眾的創造精神,讓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得到充分發揮,使各種積極因素得到充分的調動。民主法治有助于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創造活力。現代民主政治既是現代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又是現代和諧社會的發展動力。廣大人民群眾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與社會管理,對國家重大事務享有知情權,就各項重大決策和立法建議進行充分表達和交流,就能更好地反映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與專制人治相比,民主法治是一種更有序的開放競爭機制,能夠為政治道德建設提供更多的思想資源。專制人治條件下,政治活動競爭性不足,執政者掌握著政治道德建設的話語權,推行著一套較僵化的政治道德理論。這一點在中國古代社會體現得比較明顯,統治者信奉儒家經典,明清以后八股取士,完全以四書五經和程朱理學為據,政治道德建設沒有新的理論資源介入,人們的思想受到嚴重束縛。在專制條件下,道德教育必將偏離人民大眾,不能形成向心力、凝聚力,久之必然不能讓人民大眾真心信服,在現實中必然不能取得實效。更嚴重的是,官員沒有信仰后,必然產生嚴重的腐敗問題,導致社會風氣敗壞,腐蝕公眾的政治信仰,使得道德教育缺乏說服力,從而演變成空洞的說教。在執政者的有意識引導下,專制社會的人民也容易被洗腦而失去自我,看待政治問題容易激進,不能客觀公正地評價政治活動,容易出現大奸臣,政治道德建設難以持續進行。相反,民主法治是一種開放競爭的機制,只要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們有言論自由,可以暢所欲言,提出各種政治道德建設理論,并通過媒體充分辯論。民主法治作為一種開放競爭的機制,十分注重依法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有時真理恰恰掌握在少數人手中,這就為社會認識真理、把握真理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民主法治作為一種開放競爭的機制,允許反對的聲音出現,對執政者能起到提醒、監督的作用,有利于糾正執政者所犯的錯誤。在民主法治社會,各種政治道德建設理論相互影響、相互借鑒,能夠對政治道德提供多元共存的氛圍。在民主法治框架下,人們有條件接觸各種思想,可以幫助人們更加全面、客觀、理性地看待政治活動,防止走入極端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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