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國旗——黃龍旗
清朝同中國歷史上的其它朝代一樣,本來是沒有法定的國旗的。近代以后,隨著清朝與西方國家的交往,清朝逐漸引入西方國家的一些概念,其中就包括國旗。
鴉片戰爭后,隨著西方列強的侵入,使得原本實施閉關政策的清王朝同各西方列強的交往日益增多。李鴻章在同西方列強談判、簽約、通商、互派外交人員等外交活動中,看到西方列國莊嚴懸掛國旗,而中國卻沒有旗可掛,覺得有失天朝威儀。于是上奏慈禧太后,提出在外交場合中需要有代表大清國的旗幟,請求頒制國旗。慈禧命李鴻章負責設計圖案,經過多方征集篩選,李鴻章上呈了八卦旗、黃龍旗、麒麟旗、虎豹旗等多種方案,最終決定使用黃龍旗為大清國國旗。
黃龍旗最初用于北洋水師的軍旗,同治元年(1862),由于軍艦必須懸有政府的旗號以供辨識,清廷以“三角黃龍旗”做為官船的旗號。光緒七年(1881),在英國定購的“揚威”、“超勇”兩艘巡洋艦回國后,由于三角形的旗與西方各國軍艦上的國旗都不同,為和國際接軌,李鴻章經清廷批準制定了北洋水師軍旗的質地、章色,并將黃龍旗改為長方型。
光緒十四年(1888),《北洋海軍章程》頒布與確認本為海軍旗的“黃底藍龍戲紅珠圖”為大清國旗,即俗稱的“黃龍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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