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 是順治三年 (1646) 五月頒行的,其內容基本承襲 《明律》 而略加增損而成。后經康熙、雍正兩朝多次增訂,乾隆朝又作修改,而漸至完備。律文共436條,附例1409條,分47卷30門。
其中 “五刑” (笞、杖、徒、流、死),“十惡” (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八議” (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能、議勤、議貴、議賓)乃為其主要內容。
《大清律》 對人民集會結社、聚眾罷市、喧鬧公堂、編寫和演唱違禁詞曲以及一切有礙于封建統治的言行,都嚴加禁止。
《大清律》 極力維護 “主仆名分”,明確規定奴婢、雇工犯罪都不能 “以良人論”。佃戶拖欠或抗租不交,要受嚴厲懲辦。
《大清律》 還表現出民族歧視和壓迫的特色。滿人和漢人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對各少數民族地區還有各種特訂的法律,蒙族有 “蒙古律”,維族有 “回律”,藏族有 “番律” 等等,以加強對各少數民族人民的統治。
《大清律》 繼承歷代法典的傳統,維護封建的族權和父權。父母可以用 “不孝” 的罪名將子女送交官府,代為懲治,官府即照父母所控,不加審訊,即予辦罪。子女在家沒有獨立的財產權,也沒有婚姻的自主權。族權是父權的擴大和延伸,族長的意志就是判斷是非曲直的根據,族長握有對族人的生殺權。
《大清律》 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它的實質就是鎮壓人民的反抗,維護地主階級的封建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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