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地租也相應發展,廣東、四川、江西、浙江、江蘇、安徽、河南、山東、直隸、陜西等省的檔案里,都出現了貨幣地租,每畝租額約1000文上下,而且都有租約。
貨幣地租發展帶來一個突出現象,就是佃農與地主之間的關系必然轉化為一種單純的貨幣關系,封建社會長期以來的人身依附關系被削弱了。從清中葉以后,中國農村這種重大的生產關系的變化,越來越明顯,有些地方事實已出現了佃農、雇工與地主“同坐共食,并無主仆名分” 的情況。
清代匠籍身份也得到解放。經過明末清初的戰爭沖擊,原來工匠的子孫,有的逃遺,只存戶籍了,政府再征調匠工,就只能“或派民戶代完,或有司自行賠補”。順治二年(1645年),政府曾一度下令取消匠籍和免除明代以來實行的代役銀。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以后,陸續將匠戶并入地丁,攤入田畝征收。這樣,匠戶不但在事實上而且在法律上也擺脫了封建政府的人身奴役,從而為工商業的發展創造了有利的條件。
還有社會地位十分低下的 “世仆”、“伴當”、“墮民”、“樂戶”等所謂“賤民”,在雍正時也取得了與一般民戶同等的社會地位,這些人社會地位改善以后,陸續進入了其它行業。
這些社會關系在悄悄的變化著,它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結果,又在促進著封建經濟的解體。資本主義萌芽在封建社會母體內緩慢滋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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