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為國民之公意
憲法,是近代西方的產物,為建設憲政和法治國家所必需。改良派曾經把開國會、制憲法作為自己的重要目標,并為之奮斗。革命派也重視憲法,但是,其憲法觀與改良派有很大差別。
革命派所要的憲法是民主憲法,所謂“憲法者,國民之公意也,決非政府所能代定”。因此,他們反對改良派所堅持的君主立憲,認為完全之憲法應是民權憲法,其目的在于“保護人民之權利”。憲法的制定,完全取決于國民的意志,“而與君主官吏漠無相涉”。他們指出,改良派所鼓吹的憲法,是由清政府自己制定的。而清政府中,從君主到臣下,都是至卑至劣之人,沒有任何人能代表國民,因此,由他們制定的憲法,只能是“貴族憲法”。“其治人者與治于人者,等差厘然各殊。”所以這種憲法,縱然“襲用歐美之憲章成法”,政治之“惡劣亦仍然如故”,“不過于尋常腐敗法律之外,多增一欽定憲法,以掩飾大地萬國之瞻聽”而已,不可能有什么新的變化。
在革命派看來,“憲法者,一國之根本法,又人民權利之保障也”,自由、平等、博愛乃其內在之精神。在這種憲法之下,君民上下是平等的,“均處一律之地位,無稍差異”;人民不但有言論、出版、遷徙、集會之自由,財產人身之不受侵犯,而且有“訴求請愿,秘密書函,干涉行政之得失,選舉議員之資格”等廣泛的權利。
在革命派看來,清政府所謂的立憲卻恰恰相反,其目的只不過是“實行排漢主義,謀中央集權,拿憲法做愚民的器具”。為維護皇權,他們在憲法中首明“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其實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神圣”的東西,“神圣之前提既不正確,不可侵犯之斷定自屬誤謬,則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之斷定,尤為誤謬之誤謬”。如果君主不盡“公仆”之責徒借憲法妄為神圣,妄求不可侵犯,以欺壓國民,則商湯放桀,周武伐紂,法國路易十四上斷頭臺,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要想獲得中國人民所需的憲法,只有像世界各國一樣,通過流血斗爭,絕不可以為君主立憲。
革命派不但認為憲法應當出自國民之“公意”,而且認為其他所有法律也應當出自“公意”。他們認為法律是“國民之公器”,“所以保護國中之安寧、秩序、生命、財產者也”。但在君主專制制度之下,人民“除服從(君主個人)私意,遵從王法外,更無可以發表意思之余地”,“數千年蜷伏于專制政權之下,復罔論憲法!全社會束縛于名分大防之內,復罔論法律!”在這種法律制度下,人民無權無勢,雖然財產、生命、人格被任意吞蝕、剝奪、污辱,但由于“畏懼王法之森嚴,又怵惕強權之暴厲,于是乎不得不蠕然馴伏,禁吞無聲”,敢怒而不敢言。清末,雖然在立憲的招牌下進行了修律活動,但是也根本不能消除傳統法律的弊端,相反,“法律愈多,殺人愈多”。例如,以前沒有訴訟法,現在有了,按其規定“審訊憑證據不問口供,此豈非文明之法律!然地方官吏,不從事于檢證,惟幸于不取口供可以定罪,殺人之益見其易”。又如,“梟首、凌遲之淫刑,豈非明示廢止者耶?而徐烈士(徐錫麟)之獄,剖其心、磔其肢體,猶以為不足,暴尸兼旬,人莫敢殮,雖至野蠻之國,有淫刑以逞至于此極者耶?”總之,不推翻專制政體,即使改革法律,也改變不了傳統法律和法制的專制本質。
上一篇:外國法典和法學著作之翻譯
下一篇:對綱常倫理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