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典和法學著作之翻譯
參酌外國法律以制定新律,其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可供專業人員參考閱讀的外國法律法學譯作?!坝魑鞣ㄖ谥?,必研究西人之學,尤必翻譯西人之書。”無書則無從研究,沒有研究則無法明了西法之宗旨,不明宗旨則“參酌”徒為虛言。20世紀之前,由于洋務運動的開展,洋務派曾主持翻譯過一批外國法典和法學著作。但是,由于洋務派翻譯的目的在辦理外交事務,故所譯以國際公法為主,公法之外的少數譯作,如《法國民法典》等,又因當時沒有相應的近代法言法語,且出自非專業人員之手,而使專業人員亦無法閱讀。因此,準確、系統地翻譯外國法典和法學著作,成了法律改革的當務之急,是改造舊律和編纂新律草案的一項重要內容。
“參酌各國法律,首重翻譯?!庇捎诜筛母镎呤智宄⒅匾暦g工作的重要性,故在十年之內,大體上把當時主要西方國家的主要法典均翻譯成中文。據不完全統計,當時翻譯成中文的外國法典和法學著作,共有一百零三部,涉及的國家近二十個,涵蓋大部分部門法。而且由于翻譯出自專業人員之手,所據版本率由清朝駐外使節通過官方途徑而羅致,故當時之譯作,在國內具有無可置疑的準確性和權威性。這為新法律的起草鋪平了道路,也為西方法律在中國的傳播創造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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