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議》
從魏開始,儒家知識分子直接參與法律的制定工作,因此也就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理想的禮糅合到法律條文中去,從而使法律產生了重大的變化,加快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唐律》的制定,“一準乎禮”,“以禮入法”,標志著傳統法律的儒家化過程基本完成。
《唐律疏議》包括“唐律”和“律疏”兩大部分,制定于唐高宗永徽年間,后人將其合編為一書,稱為《唐律疏議》。這是一部關于定罪量刑的法典。在《唐律疏議·名例疏》中,提出了德禮是為政教化的根本、刑罰是為政教化的手段這一總的指導原則。它說明治理國家必須兼用德禮和刑罰,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晚變化,一年之中有四季更替,不可或缺;二者之間,前者為本,后者為用,是根本、主導和輔助、派生的關系。這是正統法律思想在德刑關系問題上的總方針。
《唐律疏議》將“十惡”、“八議”、以服制治罪、存留養親等規定進去,以全面維護綱常倫理。
《唐律疏議》作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吸收、繼承了前代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經驗和成果,將正統法律思想的內容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這有利于將正統思想的各個組成部分更好地組合為一個有機的系統,貫徹于司法實踐。唐律由于較好地完成了思想的制度化,因此為后來歷代所宗奉。它不僅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代表作,也是歷代正統法律思想的典范和結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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