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經濟文化·地主制經濟
中國封建制生產方式的主要形式。春秋以后,隨著鐵制農具和牛耕的使用,農業生產力水平大大提高,為土地私有制的確立提供了物質條件。商鞅變法后,“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買賣成為合法,一些商人買土地而成為地主,一部分農民也買土地成為地主或自耕農,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奴隸制度下的領主制經濟逐漸為土地私有的地主制經濟所代替。地主制經濟的主要特征,除了土地買賣外,還有小農經營和實物地租。地主對買賣或兼并來的土地,除以雇工形式自己經營外,大部分分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這些租佃農民自己沒有土地或有很小部分土地,而主要靠租佃地主的土地,秋后將所產谷物的五成(按正常年景計算,有時低于或高于此數,最高達六成)以實物地租形式上繳地主。地主階級是地主制經濟下的主要剝削階級,他們雖然只占人口的百分之幾,但卻占有絕大部分土地。他們當中有較高地位享有政治特權的階層,漢時稱豪強地主,隋唐時稱世族地主,明清時稱縉紳地主。這部分地主憑借權勢,強取豪奪,是最腐朽和反動的階層。他們中也有一部分社會地位較低、沒有政治特權的中小地主階層,一般稱庶民地主。這部分地主既受豪強地主的欺凌,又憑借財勢,勾結官府,欺壓百姓,橫行鄉里。地主和農民是地主制經濟下的兩大對抗階級。鴉片戰爭以后,中國一步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地主制經濟逐漸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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