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tǒng)文化·法制文化·訊獄
秦朝稱審判為“訊獄”和“治獄”?!斗庠\式》有“訊獄”和“治獄”各一篇,規(guī)定了審訊的基本方法。首先,認真聽取陳述,詳加記錄。“凡訊獄,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痹诼犎∵^程中,不得打斷受訊者的陳述,即使明知他的陳述有詐,也不要馬上詰問。其次,反復詰問,直到問題清楚。在受訊者陳述完畢之后,對其未交待清楚的問題進行詰問,并記錄其辯解的理由,如還有問題未交待清楚,應繼續(xù)詰問,直到受訊人理屈辭窮。第三,依法進行拷打。如果受訊者理屈辭窮,但仍狡猾抵賴且出爾反爾,審訊者可以依照法律拷訊,但是,這種拷訊必須記錄在案,且說明理由。值得指出的是,秦朝并不主張司法官吏動輒實行刑訊逼供。秦朝規(guī)定,凡能根據(jù)罪犯的口供追查,而不用拷打便獲得犯罪實情的,為上等;凡采用拷打的,為下等;凡采取了恐嚇罪犯手段的,為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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