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傳統文化·法制文化·命
以皇帝名義臨時發布的命令。秦始皇統一全國后規定,皇帝“命為制,令為詔”。實際上,皇帝的命、令、制、詔的概念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存在嚴格的界限,一般統稱為“令”。見于歷史文獻的令有“梵書令”等,見于《秦簡》的有“同令”等。皇帝的命令常與律、法并列使用,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簡·詔書》就有“修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記載。這種以皇帝命令作為國家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是專制皇帝掌握最高立法權的表現,所謂“法出于君”,“君主立法”,一直是我國封建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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