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制·兩漢、魏晉南北朝的察舉制及其向科舉制的過渡·漢代察舉制與“陽嘉新制”
1.漢代察舉科目及獨尊儒術的選士方針
漢代的察舉制度,是在西漢高祖到武帝之間漸次形成的。所謂“察舉”,即考察后予以薦舉。《漢書·高祖紀下》記,高祖十一年(前196)下求賢詔,令舉“賢者智能”之士,并“尊顯之”。《漢書·文帝紀》記,文帝二年(前178)詔“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十五年(前165)又詔“諸侯王、公卿、郡守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上親策之,傅納以言”。歷三十余年,賢良特舉策試之制才正式形成。又據《漢書·武帝紀》,元光元年(前134)“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三十年后孝廉歲舉之制亦正式建立。
漢代察舉科目繁多,現綜合黃留珠《中國古代選官制度述略》、劉虹《中國選士制度史》,列表如下:
閻步克《察舉制度變遷史稿》(遼寧大學出版社)將其劃為四類:
(1)賢良方正、直言極諫等特科。往往在發生災異、動亂或其他重大政治變化時設,常有“求言”即征求吏民意見的目的。被舉者以“對策”形式發表政見,然后分等授官。
(2)明經、明法以及勇猛知兵知法等特科,是為擢舉各類專門人才或特種人才而設。舉后須再加檢驗,如明經科要射策試經等(明經科不中者須到太學學習后再試)。
(3)秀才、孝廉二科,為向朝廷定期貢士而設,面向一切吏民。前者為州舉,后者為郡舉,這兩科最初沒有考試,舉后直接授官。
(4)尤異、治劇等特科。尤異科面向郡縣長官,治劇科面對郡守、縣令,這兩科系專門選拔有政績的地方官員而設。
建元元年(前140),漢武帝下詔舉賢良,鴻儒董仲舒在賢良對策中力陳孔子之學,在第三次對策中提出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選士方針,他說:
《春秋》大一統者,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義也,今師異道,人異論,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統,法制數變,下不知所守。臣愚以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并進。邪僻之說滅息,然后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以矣。(《漢書·董仲舒傳》)
劉虹《中國選士制度史》認為:“ ‘獨尊儒術’為培養和選拔人才明確了方向和標準。從此,儒家經術和儒家倫理道德方面的要求成為選士的主要標準,儒生成為選士的主要對象。”閻步克《察舉制度變遷史稿》指出:賢良、孝廉科目作為“漢代察舉制的典型形態”,“是與知識群體特別是儒生集團的參政,與王朝之最終把儒術奉為正統意識形態的過程是一致的”。并指出,“賢良、孝廉之所以殊異于此前的官吏舉薦之法的,一是設科名目上的‘進賢’意圖,二是舉薦形式上的‘貢士’色彩。這兩方面,充分地適應于上述儒家的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義的君子賢人任官以‘軌德立化’的思想,體現了一種在選官上 ‘以德取人’ 的原則”。
2.陽嘉新制
察舉制的問題在于舉薦無統一標準,到了東漢,貴戚操縱察舉,弊端橫生,《后漢書·種暠傳》記:“今當舉之孝廉,多得貴戚書令。”王符《潛夫論·考績》:“群僚舉士者,或以頑魯應茂才,以桀逆應至孝,以貪饕應廉吏,以狡猾應方正,以諂諛應直言……富者乘其財力,貴者阻其勢要。”徐干《中論·考偽篇》斥察舉為“父盜子名、兄竊弟譽、骨肉相紿、朋友相詐”。
于是,順帝陽嘉元年(132)尚書令左雄針對察舉制中弊端進行改革:
自今孝廉年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文吏課箋奏,副之端門,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令者,正其罪法。若有茂才異行,自可不拘年齒。(《后漢書·左雄傳》)
可見陽嘉新制的中心內容是建立考試制度。考試內容的“家法”是儒學經術,“箋奏”則為行政文書。考試程序是先至公府課試,然后在端門由尚書復核。所謂“端門”,《文獻通考·選舉一》認為:“端門,太微左右執法所舍,即御史府。猶近世御史臺覆試進士之法也。試之公府而覆之端門,此所以牧守不敢輕舉而察選清平也。”《資治通鑒》漢紀胡三省注曰:“宮官之正南門曰端門,尚書于此受天下章奏。令舉者先詣公府課試,以副本納之端門,尚書審核之。”閻步克《察舉制度變遷史稿》認為“端門是一個經常舉行察舉對策的地方”。
陽嘉新制并非憑空產生的。此前,漢代選官中,就已有射策、對策之考試了。
射策,類似抽簽考試,始于武帝,用以對經術的考試。對射策的解釋有二:一為《漢書·蕭望之傳》顏師古注:“射策者,謂為難問疑義書之于策,量其大小,署為甲乙之科,列而置之,不使彰顯。有欲射者,隨其所取得而釋之,以知優劣。射之言投射也”。一為《后漢書·順帝紀》注引《前書音義》:“甲科,謂作簡策難問,列置案上,任試者意投射取而答之,謂之射策。上者為甲,次者為乙”。
對策,主要用于陳政之考試,創于文帝。賢良、有道等科須經對策陳政之試。《漢書·蕭望之傳》顏師古注:“對策者,顯問以政事經義,令各對之,而觀其文辭定高下也。”《文心雕龍·議對》云:“對策者,應詔而陳政也。”對策兼有考察才藝和征詢政見的雙重目的。
此外,還有誦書和書法的考試,應用于令史之選試。《漢書·藝文志》:“漢興,蕭何草律,亦著其法,曰: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
另有尚書郎的箋奏之試。據《初學記》卷十一引《漢官》:“尚書郎初從三署郎選,詣尚書臺試。每一郎缺則試五人,先試箋奏。”此試始于東漢光武帝。箋奏之試為陽嘉新制提供了依據。
陽嘉新制一度使“牧守畏栗,莫敢輕舉。迄于永熹,察選清平,多得其人”(《后漢書·左雄傳》)。它加強了察舉制中考試的因素,為后世以考試為核心的科舉選士提供了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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