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沿革·元、明、清)
宋朝以后,由于知識分子被趨上科舉仕途,熱心研究“道德性命”、“正心誠意”等命題,只讀四書五經,所謂“讀書萬卷不讀律”。清代知識分了迫于文化高壓政策,埋首于考據、訓詁,研究義理。總之,兩宋以降,程朱理學一統天下,統治階層奉行陽儒陰法 (刑)政策,明里一味高唱“為政以德”,輿論輕視法律的作用,即所謂“刑為盛世所不倡”。加之唐律已較為完備,禮法結合基本完成,政治上對律學的需求不再那么迫切。因而唐以后律學逐步淪為小道,律學研究之風漸衰。但法律作為統治的工具又是必不可少的,即所謂“刑為盛世所不能廢”(《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序》),故而律學研究仍代有其人,不絕如縷。這一時期律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唐律和明律,因為唐律是封建律典的典型代表,宋元明清歷代立法的楷模,明律是封建社會后期律典的代表,直接為清律所本。其次是研究宋《刑統》和清律。“《唐律》學” 另有專題,這里只作略述,以相照應。
宋朝。宋朝的主要律典是《宋刑統》,參照《唐律疏議》而制成,其內容基本照搬《唐律疏議》,但也作了些改進:1.《宋刑統》在唐律篇下增設“門”,全書計213門。2.《宋刑統》在每卷的開頭標立門類,每一律條之后具列律疏,后按時代前后分列敕、令、格、式,并具明經過中央核準或內容有所刪節情形。這種律敕合編形式為明清律例合編體例所本。3.唐律中有不少“余條準此”的規定,《宋刑統》則匯集這些規定,總為一部“律內余條準此”門,共44條,列于“名例律”,首創綜合性的律文規定。4.創設“折杖法”列于“名例律”。可見《宋刑統》的制定者竇儀等人曾認真研究過《唐律疏議》,有一定的律學造詣。
宋朝研究唐律的還有孫奭所著《律音義》及化名“此山貰冶子”所著《唐律釋文》。研究《宋刑統》的有傅霖等。傅霖乃宋朝的律博士,他以《宋刑統》不便閱讀和記憶,遂將全部律文的要旨,用韻文體裁撰成律學讀本,并自行作注,解說韻文含義,即《刑統賦解》。全賦共八韻,每韻少者數語,多者數十語,皆用對偶駢文體,如第一韻為:“律義雖遠,人情可推。能舉綱而不紊,用斷獄以何疑。立萬世之準繩,使民易避。撮諸條之機要,觸類周知。”這部書在當時和后世都有很大影響。元祐間郗某(不著名)以四字一句的韻文為其作注,金、元間注本更有九、十種之多。現存的主要有:郗某所注和元王元亮增注的《刑統賦解》二卷,元孟奎的《粗解刑統賦》(附無名氏《別本刑統賦解》)、元沈仲偉的《刑統賦疏》一卷,該書就原賦逐句作出疏解,并引證《唐律疏議》,作出比較質樸、簡明的“直解”,最后援引元代的案例及判牘加以印證,因而該書在所有的注本中最為詳明。
元朝。元朝可謂是文化的低落期,律學亦然。元代研究唐律的律家主要有柳赟、王元亮。柳赟曾主持刊刻《唐律疏議》,并為之作序,序中對唐律贊美備加。王元亮撰有 《唐律纂例五刑圖》。研究 《宋刑統》的有王元亮、沈仲偉。
明朝。明初制定大明律時,丞相李善長建議以唐律為楷模,明太祖采納之。并命儒臣、刑官講解唐律,日進二十條。共同研究探討唐律。洪武六年完成的大明律,篇目一準乎唐。繼而重作厘訂,洪武三十年頒布之大明律,改用七篇體例,四百六十條,并將“八禮圖”、“二刑圖”置于律首,使體例結構更趨合理、簡明。這是律典結構的又一較大的改變,表明明初律學研究的獨到與精深。因朱明最高統治者的提倡,一時研究明律者甚多。明太祖初年,制定頒布了有關律令后,朱元璋“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錢糧、制度、選法外,凡民間所行之事類,聚類成編,訓釋其義”,是為 《律令直解》。這是一部官修的研究解釋明律令的著作。明太祖覽后,喜曰: “吾民可以寡過矣。”(《明史·刑法志》)此舉開一代風氣之先,其后有何廣著《律解辨疑》、《刑名啟蒙例》,張楷作《明律疏議》,王之垣著《律解附例》,無名氏著《大明律疏附例》三十卷及附錄補遺各一卷,薛瑄著《從政錄》一卷,盧雍作《祥刑集覽》二卷,范永鑾著《大明律例》三十卷,雷夢麟著《讀律瑣言》三十卷,孫存著《大明律讀書法》,王樵著《讀律私箋》,王肯堂著《律例箋釋》(《明史·藝文志》),胡瓊作《大明律集解》,高舉等撰《大明律集解附例》,姚恩仁撰《大明律例集解》,不著名人撰《大明律講解》,朝鮮人金祗等人撰《大明律直解》等。丘濬所著《大學衍義補》對大赦、贖刑等制度也作了分析評說。
《大學衍義補》,明丘濬著。丘濬 (1420—1495)字仲深,號瓊臺,廣東瓊山人。明代政治家和思想家。進士出身,歷作翰林,禮部尚書,文淵閣大學士。《大學衍義補》 以 “經世致用” 為指導思想,專論“治國、平天下”的道理。其中《明流贖之意》、《明復仇之義》、《慎眚災之赦》等篇對贖刑、復仇、赦宥問題進行了探討,其基本意思可歸納為:1.限制贖刑。丘濬反對把贖刑“一概用之以為常法”,更反對對死罪適用贖刑。如果死罪亦可以贖免,“則犯法死者皆貧民,而富民不復死矣”。這就違背了帝王“以辟止辟”之立法初意了。因而丘濬主張對贖刑的適用嚴格限制,只可適用于輕罪,決不可適用于死刑。2.慎行赦宥。丘濬認為古代赦宥用于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是合理的。“當危疑之時,赦不可無”,赦宥之制的存在是完全必要的,但不能濫赦。濫赦不但對良民無益處,還會助長犯罪。基于這種見解,他批評了唐太宗的“縱囚”,認為這是破壞法制的行為。3.控制復仇,復仇是儒家所肯定和提倡、民間所稱道,也常常為官府所寬免的行為。丘濬對復仇也持肯定態度;“復仇之義,所以使人知殺者必報而不敢相戕害,非但畏公法,亦畏私義;非但念天理,亦念人情也。然而王法雖公、刑官雖明,而無告訴者,則其冤不能上達,此圣人制其法于禮”。但他又看到“苛殺者轉相報復、焉用國法哉”!因此必須對復仇給以限制。比如誤殺、戲殺、過失殺人不準復仇。因其他殺傷而復仇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寬免,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所殺,欲報仇者要先告官,若官府徇私畏勢而不予受理,報仇者將仇人殺死,若所殺仇人為所當殺者,報仇者不罪,官府坐以贓罪除名;若不報官而擅殺仇人,所殺仇人為所當殺者,免死流放。這樣,“于經于律,兩無違悖,人知仇之必報,而不敢相殺;知法之有禁,而不敢專殺”,丘濬關于限制復仇、贖刑之論,放在封建社會,為比較合理的觀點。其慎行赦宥的觀點則比較精當,放在今天也是說得通的。
清朝。清朝的學術研究受文字獄等的影響,考據、訓詁發達,士人多研究前代的東西,研究當代的著述較少,律學也是這樣。清朝研究明律的人較多,有著作傳世的有陸柬之 (著《讀律管見》)、王明德(著《讀律佩觿》)、沈之奇 (著《明律輯注》)、夏敬一(著《讀律示掌》)等。研究清律的只有乾隆年間的吳紫峰,他著有《大清律例通考》一書,對律文之增刪修改、甄核精詳,其書迄于乾隆四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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