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韓學·申韓學的歷程·興盛時期——戰國
申不害、韓非等法家人物所處的時代,是統一的封建制取代分裂割據的領主制的社會大變革時期,統一與分裂、革新與保守、前進與倒退的斗爭十分激烈。在這種情況下,新興地主階級迫切要求利用政權的力量,進一步清除舊貴族的勢力,鞏固和發展新興的封建制度,申不害、慎到、商鞅等前期法家在實行變法的同時,也不斷總結政治經驗教訓,形成了自己的或重術、或重勢、或重刑的 “法治”學說。
商鞅,戰國中期衛國人,“少好刑名之學”,曾做過魏相公叔痤的家臣,熟悉李悝、吳起在魏國的變法的理論和經驗。公元前316年,秦孝公下令求賢,商鞅攜帶李悝的《法經》來到秦國,受到秦孝公的賞識和重用,他先后兩次變法,并獲得了成功。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是:廢除“井田制”,開阡陌封疆,用法令形式承認和維護封建土地私有制; 廢除官爵世襲制度,獎勵軍功,頒布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廢除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和什伍制度,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的封建政治體制;重農抑商,獎勵耕戰,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源和兵源;制定連坐法,輕罪用重刑加以懲處,強化地主階級專政; 焚燒儒家經典,“以吏為師”,“以法為教”,用“法”強制統一民眾的思想;統一度量衡,以方便商品流通。這些變法措施,涉及從經濟基礎到上層建筑的各個領域,其廣度和深度都遠遠超過其他諸侯國的變法運動?!扒匦猩叹ǘ粡姟薄I眺弊兎?,使貧窮落后的秦國一躍而成為當時諸侯國中最富強的國家,為后來秦統一中國奠定了基礎。
商鞅不但是先秦法家中最有變法成就的政治家,而且是形成法家思想體系的奠基人之一。他以重法著稱,形成了一個以歷史變化觀為理論基礎,以封建制國家意識為理論核心,以“一民于農戰”為主要政治目的,以賞刑為基本統治手段的比較完整的政治法律思想體系。
商鞅“法治”理論以歷史變化觀為基礎。他把人類社會分成幾個不同的階段:“上世親親而愛私,中世上賢而悅仁,下世貴貴而尊官。” (《商君書·開塞》)人們應根據社會歷史及其倫理道德不斷變化的特點,“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 (《商君書·更法》)。在此基礎上,商鞅以“法治”取代儒家的“禮治”,強調國君治國“不可以須臾忘法”,應當“垂法而治”(《商君書·慎法》)以鞏固其權力和威望。商鞅“法治”的主要內容是“壹賞”和 “壹刑”?!耙假p”就是加強中央集權,對致力于農戰和告奸的人論功行賞。“壹刑”即“刑無等級”,明確規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書·賞刑》),不論是貴族還是平民觸犯了法律,都要受到同樣的制裁。商鞅以“以刑去刑”為由,主張少賞多罰,輕罪重刑。在經濟立法方面,主張運用政治權力徹底廢除“井田制”,開阡陌封疆,鼓勵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承認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的合法性,“令民歸心于農”。商鞅的“法治”理論和實踐順應了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并在我國歷史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但是,他把追名逐利、好逸惡勞這些剝削階級的本性,視作人類的共性,并以此片面夸大刑賞的作用,實行和迷信重刑主義,這都顯示了商鞅 “法治”學說的缺陷。
與商鞅相比,申不害更側重于術。他從道家“君人南面之術”受到啟迪,以君主為本位,國君獨攬立法、司法、行政等大權,讓群臣忠于職守,不敢陽奉陰違、篡權奪位?!靶g”是解決統治階級內部君與臣之間的矛盾而提出的?!靶g”的內容有兩點,一是循名責實,用官吏的職責考核他們的政績,以決定獎懲;一是君主高居上位,不輕易表明自己的態度,讓群臣莫測高深,無從投其所好,也便于明察忠奸。由于申不害重術而離開了法,其政治變革的效果就未盡人意。
慎到重視法律的治世功能,認為“民一于君,事斷于法,是國之大道也”(《慎子·佚文》)。但是君主、官吏、百姓三者的法律地位有所不同:“以力設法者,百姓也; 以死守法者,有司也; 以道變法者,君長也”(《慎子·佚文》)。即君主獨掌立法權,審斷、獎懲、任人都要據法而行,不要隨心所欲超越法規;官吏以死守法,嚴格執行和遵守法令;一般百姓只能受法律役使。慎到指出法的本質是“立公棄私”,因而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和衡量是非功過的唯一標準。在私有制社會里,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定分止爭”,即確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限制人的自私心。慎到最有獨到見解的是他的重“勢”學說。他認為君主行法必須以“權重位尊”的“勢”為基礎,無君主之 “勢”,即無君主之 “法”。“飛龍乘云,騰蛇游霧,云罷霧霽,而龍蛇與蚓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黜于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慎子·威德》)。他又主張“君道無為,臣道有為”,反映其重“勢”理論尚未發展到君主獨攬大權絕對專制主義理論。
韓非,出身于戰國后期韓國的破落貴族,曾與李斯同學于荀況門下,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戰國末期,隨著封建地主經濟的正常發展,新興地主階級經濟地位和政治地位的不斷提高,中央集權的統一局面代替封建割據的混亂局面已經成為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在這種形勢下,力圖完成統一中國這一歷史使命的新興地主階級,迫切需要一整套有利于實行封建統治的系統的政治理論,韓非的學說正是適應這一需要而產生的。韓非繼承和發展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建立了一個法、術、勢三者結合的理論體系,為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的統一國家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礎。
韓非同樣用歷史變化論解釋社會現象。他把人類社會的發展分為“上古”、“中古”、“近古”和“當今”四個階段,并提出自己的看法:歷史是變化的,每一變化的歷史階段的特點不同,需要解決的主要社會問題以及解決的方法也不相同,時代變化了,就應改變方式以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今欲以先王之政,治當世之民,皆守株之類也” ( 《韓非子·王蠹》)韓非由此得出結論:“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論世之事,因為之備”(《韓非子·五蠹》),從社會實際出發,制定法令制度,才可能把國家治理好。
韓非把國家與法律產生的根源歸結為人口多與財物少的矛盾:古代“人民少而財有余,故民不爭。是以厚賞不行,重罰不用,而民自治”。后來“人民眾而貨財寡,事力勞而供養薄,故民守,雖倍賞累罰而不免于亂”(《韓非子·五蠹》),為了制止財富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而引起的爭奪,國家和法律就產生了。韓非又從人性論來論證他的“法治”。他指出:人皆自私自利,“父母之于子也,產男則相賀,產女則殺之。此俱出于父母之懷衽,然男子受賀,女子殺之者,慮其后便,計之長利也”(《韓非子·六反》)。既然親子之間是利害關系,其他人際關系也不例外。他于是振振有詞地說,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既不能以忠孝慈善的帷幕加以掩飾,又不能用道德說教予以調解,只有根據人好利惡害的心理特征,采用強硬的暴力手段來解決。
韓非集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前期法家學說之大成,提出了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體系。他認為富國強兵之道在于明賞罰,行賞以勸功,用罰以禁奸。明賞罰之道,首先在于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而循法治事,則賞罰自明。立法必須做到法省而事詳,“法省而民訟簡,是以明主之法必詳事” ( 《韓非子·八說》)。他又認為國家的法律必須為人所盡知,家喻戶曉,“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法律雖然是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但是治理國家并不能僅僅憑借法律,除了立法之外,還得乘勢、用術,法律才有暢行無阻的保證?!熬龍瘫蕴巹?,故令行禁止” (《韓非子·八經》)。用法要乘勢,而固勢則必須用術,“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韓非子·定法》)如果國君不善于用術,則受群小的蒙蔽,不能察奸辨邪,督責臣民,而失去國君的控制力,這是很危險的。法、術、勢三者必須結合,無法則國無章,無勢則法不行,無術則勢不固,但商鞅言法、慎到論勢、申不害重術各有不足之處:“公孫鞅之治秦也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韓非子·定法》)。慎到“專言勢之足以治天下者,則其智之所至者淺矣”(《韓非子·難勢》)。他認為只有熔法、術、勢于一爐,才能起到補偏救弊的作用。但韓非的“法治”思想也有明顯的弊端。他同商鞅一樣,片面強調嚴刑重刑以為可以“以刑止刑”,又將法、勢、術一概看作是君主獨裁的手段,強化了君主專制主義理論。他的同學李斯和十分稱道他的秦始皇在實踐他的理論中又進一步將其極端化,激化了社會矛盾,使新興地主階級苦心經營的王朝的滅亡迅速到來,秦王朝的覆滅就是這方面的一個突出的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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