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學·春秋戰國的音樂活動·先秦諸子的音樂思想與行為
由于先秦諸子在百家爭鳴中多借史實以立論,因此,其音樂活動多與音樂史學相關,這也使得諸子的音樂學術活動以史論為主。
孔子對《詩經》音樂的整理,具有首創古代音樂歷史文獻學整理工作的意義。《孔子家語·致思》記孔子為了解周禮樂制,曾經對周禮樂的文化遺跡進行實地的文化考察,“至周問禮于老聃,治樂于萇弘,歷郊社之所,考明堂之則,察廟朝之度”。
在音樂思想領域,孔子對“樂”的概念作有不同層次的區分,并用于樂教實踐。他的禮樂思想,因為加進了“仁”的內容而形成其學術思想的重要特點。他最早從內容(“善”)與形式(“美”)的角度評價音樂作品。在審美實踐中,他將其“中庸”思想活用于音樂審美評價(“樂而不淫,哀而不傷”)。在音樂審美心理上,他視精神上的體驗高于感性的體驗(“在齊聞《韶》”)。他還對音樂形態的構成及其美感特征作有專門的描述(“子語魯太師樂”),這些都表明孔子在音樂實踐中形成有一個較完整的音樂思想體系與研究方法。
孔子在音樂活動中,貫穿著重實踐的精神,其表現:一是厚今,再是重知行合一。他表面上的重周禮,實際上卻是為了禮樂的“今用”而加進了當代的思想內容,并全力付諸樂教實踐。在音樂教育學思想上,孔子是將道德教育、情感教育與行為教育在音樂教育實踐中統一起來的音樂教育家,他將“行”納入音樂的美育實踐,形成中國優秀的美育傳統。這使得他能積極參預對現實音樂生活的“干預”(提倡“放鄭聲”),并從學術上為新的、理想中的文化發展作積累。
《墨子》一書反映有墨子及其后學的“非樂”思想,這是一種音樂社會歷史觀。其學術思想的形成,來自于墨子對歷史與現實的音樂生活的經驗性總結與判斷。墨子以“三表說”為其“非樂”思想的學術基礎。他提出是非取舍以古圣賢王者事跡、眾人耳目感覺經驗及實際效用作為判斷依據,并列舉音樂史上歷代為王者多以音樂亡國、誤國事,認為“樂非所以治天下也”(此“音樂亡國”論對韓非子的思想有一定影響)。盡管墨子也從耳目感覺經驗的角度,承認“非樂”并非是以為音聲不能使人快樂,但在實際效用上“上考之不中圣王之事,下度之不中萬民之利”,所以要“非樂”。他是從“治國”角度談“非樂”。其中包含有對歷代帝王之樂發展規律(尤其是音樂亡國現象)的總結。值得一提的是,《墨子》中記程繁從社會階層音樂角度提到用樂的必要,反襯了墨子不加區分(例如雅俗之樂、興國與亡國之樂)一概“非樂”思想的缺陷,削弱了其論辯中的邏輯力量。
孟子在對待人與音樂的關系上,持“今之樂猶古之樂”的音樂社會歷史觀,力求尋找一種更體現人的音樂活動本質的價值評價尺度,具有價值論的理論意義。他從“王與百姓同樂”角度談“今之樂猶古之樂”,既有社會學意義,又有審美學意義。是從君臣百姓從樂行為之“和”與審美情感體驗之“樂”兩方面進行音樂的價值評價。在音樂心理學觀念上,孟子以“耳之于聲也,有同聽焉”,肯定音樂審美的聽覺感性基礎有其共通性,但是與此同時,他更強調音樂聽覺的知性和理性判斷,所謂“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是其樂律學觀念的反映。在音樂審美中,他還肯定音聲(“仁聲”)對人情感心理的巨大影響力,并以此作為論證其音樂社會學理論的基礎。孟子還曾從音樂考古角度,根據樂器(鐘,一說磬)的磨損來判斷該樂器在某一時代的使用程度。
《莊子》一書反映有莊子及其后學的音樂學術思想。莊子的音樂觀本于老子,以合乎“道”的屬性的音樂為美。其音樂美學思想受其哲學思想影響很大。莊子提出“樸素而天下莫能與之爭美”,“同乎無欲,是謂素樸”,是以“樸素”為美,由此否定具聲色欲望的音樂,故曰“五聲不亂,孰應六律?”“五聲亂耳,使耳不聰”。這也導致他否定了樂律學理對音樂形態構成以規范的必要性。
因其“法天貴真”的人性論思想,莊子在音心關系上,基本上否定了音樂審美體驗中的“亂耳”之聲與有欲之情感,稱“屬其性乎五聲,雖通如師曠,非吾所謂聰也”。這一認識甚至影響到他的音樂歷史觀,他以“自三代以下者,天下莫不以物易其性”,認為三代之后的音樂,“說聰邪,是淫于聲也”。而他所贊賞的,是像黃帝的《咸池》這類無欲和無俗之所樂、并且能溝通天人的音樂。這反映其崇古貶今的音樂史觀。《山木》記莊子“歌有焱氏之風,有其具而無其數,有其聲而無宮角,木聲與人聲,犁然有當于人之心”,包含有具音樂起源意義的認識。
《管子》是管仲及其學派的著述總集,其中與先秦樂學理論研究成果相關的記載,是該書《地員》中有關“三分損益律”弦律生律法的一段文字記錄。雖然該文字確有文中注文之嫌,但結合先秦音樂考古研究,這段文字反映的是遠早于管子的先秦樂律學理論,應是沒有疑問的。《管子》所載弦律記算方法,作為先秦最重要的樂律學理論成果之一,也并非如其書面記錄,僅可以計算至“宮、商、角、徵、羽”這“五音”。根據甘肅天水放馬灘戰國晚期秦墓出土竹簡中有關律學的文字記錄,《管子》生律可以并且已經推演出“十二聲”,“七音”的建立也自然包含其中。根據對戰國早期曾侯乙墓出土樂器(編鐘、五弦等)的研究,三分損益律的數理計算這一先秦樂律學研究成果,亦早已運用于音樂實踐。
荀子的音樂思想主要體現在音樂社會學與音樂美學思想兩方面,這在荀子所撰古代第一部音樂社會學與音樂美學論著《樂論》中有集中反映。《樂論》的思想資料不少來源于傳統儒家思想。荀子據其人性論(“性惡論”)思想,強調先王制禮作樂的必要性。他還從音樂的感情作用,對具樂教作用的音樂作有快樂的情感規定性(“樂者樂也”),并從音樂形態、器樂演奏、音樂審美以及人所參預的音樂行為各方面,重視音樂之“和”的作用。荀子的這些學術理論,一是具有“今用”的意義,再是以此作為評價古今音樂的基本依據,可稱作是他的音樂基礎理論。據此,他也對現實生活提出“審詩商、禁淫聲,以時順修,使夷俗邪音不敢亂雅”的主張。
《呂氏春秋》專設論述音樂的篇目,有《大樂》、《侈音》、《適音》、《古樂》、《音律》、《音初》、《制樂》等。其中有的篇章成為今人研究先秦音樂經常征引、內容較完整且重要的音樂歷史文獻。
從音樂史的角度講,這些文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先秦音樂學術研究工作的成果。《呂氏春秋》各音樂篇章的分類方式及其內容,同時也反映了編撰者對各種音樂存在方式的不同認識角度,并表明其相應的學術思想。有關音樂的論述,同其整體思想一樣,基本上是以“道”為基礎,博采、調合眾家觀點(儒家、陰陽家等),禮樂思想仍是其音樂思想的主體部分,并以此作為認識、評價和研究各類音樂現象的基本依據。其音樂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適應秦統一天下的需要,其學術思想相對于先秦以往諸子樂論,則可謂開辟新的途徑,并直接影響了秦漢音樂理論研究的開展(如《淮南子》、《樂記》)。其成果在古代音樂思想史上占有獨特的地位。
例如,《大樂》推崇的是合乎“道”、溝通天人、并可用于教化的音樂,著重談所謂治世之樂,其中反映音樂的自然哲學觀(“凡樂,天地之和,陰陽之調也”)、美學觀(“聲出于和,和出于適”)與音樂社會學思想(“大樂,君臣、父子、長少之所歡欣而說也”); 《侈音》中講的是“以侈為務”,而失 “和”、“適”情性的“亂世之樂”,其中反映有涉及音聲與情感關系的音樂美學觀念以及相關的人性論、價值論思想; 《適音》集中講音樂審美行為中的 “和心”、“行適”,強調音樂的教化作用,對審美聽覺感知中的音心關系、樂制與審美的關系皆有所論。其中反映有音樂美學(審美心理)、社會學以及音樂教育學思想;《古樂》從歷史的角度講古樂之由來,涉及音樂的社會功能、制禮作樂的必要性等理論問題,談歷史的目的是為了說明“樂”之“必不可廢”;《音律》談及樂律學理論,對先秦樂律學理論中的“三分損益律”十二律生律法(與《管子》生律方法不同)給以記述。著眼點雖是音樂存在方式中的形態層,實質卻是談“大樂”的音律與天地的關系;《音初》是從地域文化的角度談東、南、西、北四方之音(民歌)的不同特點,其目的卻是為了說明“樂之為觀也深矣”、地方風格乃至道德盛衰 “皆形于聲”的音樂思想。《制樂》講如何制樂修政,以推行樂教,反映其音樂社會學與樂教思想。
從音樂史的撰述方式講,《呂氏春秋》各音樂專篇,可視為后世史書中設《禮樂志》、《律歷志》、《音樂志》等專項篇目的開始。其中有關地域音樂的介紹,是其特色,后世樂書常有不及。此外,《古樂》與《音初》兩篇一般看作是音樂史專項篇章論述的開始,也是當時音樂史學研究的重要成果。對音樂史的研究和文字著述,當早于《呂氏春秋》,但在專史性研究上,后人見到的最早文獻,則始于《呂氏春秋》這部具史書性的著作,其中的樂史專篇對于音樂的專史研究,有開創性意義。《呂氏春秋》所收音樂諸篇,內容的統一在于,無論是談何種音樂,都與王者之樂有關。“王者功成作樂”的音樂觀,在《古樂》中成為撰史的指導思想。反映其撰史的目的,主要是為當王者提供史鑒。撰寫方式上是取史論結合,以述帶論的方式。
有關對音樂存在方式的理解,在音樂的概念術語上,《呂氏春秋》對“音”、“樂”有不同的使用方式。如《適音》、《音律》、《音初》講的“音”,一是指音聲,如耳聽之音聲,構成十二律的音聲;再是指民俗歌曲。而“樂”則多指與教化功能有關、具綜合藝術表演形式的歌舞,亦指“人主”使用的音樂。這里反映的是先秦已形成的關于聲、音、樂概念區分較嚴格的音樂學術觀念。《呂氏春秋》中出現“音樂”一詞,是將原來的“音”、“樂”概念合用而泛指所有的音樂類型。這種現象也同先秦時不同類型的音樂在使用中界限變得模糊,產生功能替代的原因有關(例如原來用于祭禮的樂舞被用來作享樂用),可視為學術研究(概念的使用)對現實音樂生活變化在認識上的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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