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唐代
對唐律的研究從唐代即已開始。唐初進行了頻繁的立法,制定了律、令、格、式等。特別是對律典作了細致的修訂,如《貞觀律》的修撰歷時十一載完成,使得唐律收“一準乎禮,得古今之平”之功。嗣后,因“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定憑”,于是“廣召解律之人”,由長孫無忌統領,對唐律律文逐條逐句作解釋,是為《疏議》,它是第一部唐律研究著作。《疏議》經唐高宗批準,與唐律并行,同具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唐以后稱《唐律疏議》。《疏議》的問世意味著“‘唐律’ 學”的產生。
《唐律疏議》,長孫無忌主持修撰。長孫無忌,唐初外戚,元老重臣,曾主持《貞觀律》、《永徽律》的修訂。《疏議》是唐朝的立法解釋,又是對唐律全面研究的成果。它“發明律及注意”,“申律之深義及律所不周不達”。(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議序》,見《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在很多方面彌補了律文因文字簡煉的限制在表達上的不明和內容規定上的不定,使唐律成為周詳、完備的封建法典。《疏議》的內容和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解釋律義。《永徽律》律文簡約,律義精微,為了避免因“俗吏所不能通曉”而枉法的情況,必須對律義作出解釋。《疏議》對律義的解釋方法主要有:對律條中有關字的解釋。比如“名例”篇中“十惡”條規定:“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構成“不義”罪。《疏議》對“吏卒”作了解釋:“‘吏’謂流外官以下,‘卒’謂庶士,衛士之類”。對律條中有關詞的解釋。如“名例”篇中“同居相為隱條”對“同居”的解釋:“‘同居’謂同財共居,不限籍之異同,雖無服者,并是”。“戶婚”篇“諸賣口分田”條對“口分田”的解釋,“ ‘口分田’謂計口受之,非永業及居住園宅”。對律文中的有關句子的解釋。如“職制”篇中“乞取者,加一等”。《疏議》解釋為: “謂非財主自與,而官人從乞者,加“受所監臨”一等。通過對這些字、詞、句的解釋,吏民可以理解和遵行。
(2) 闡明唐律的指導思想,以禮注律。《疏議》“名例”篇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法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把儒家德禮在政治統治中的主導地位和德禮與刑法的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關系比較形象地一語道出。在對律文的解釋中,《疏議》大量地引用儒家經典的內容。如“名例”“十惡”條的解釋,“禮云: ‘孝子之養親也,樂其心,不違其志,以其飲食而忠養也。’”如若有違,則構成不孝罪。引禮注律,使律可更好地維護禮的規范作用,使禮法更緊密地結合起來。
(3)解釋篇名,簡述一些制度的沿革演進。《疏議》對《唐律》十二篇的篇名的來歷、排列順序都作了說明,比如《疏議》“職制”篇對“職制律”的說明:“職制律”者,起自于晉,名為“違制律”,爰至高齊,此名不改。隋《開皇律》改為“職制律”,言職司法制,備在此篇,宮衛事了,設官為次,故在“衛禁”之下。《疏議》對一些基本制度的起源、演進也作了簡介。比如對“十惡”制度,曰:“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虧損名教,毀裂冠冕,特標篇首,以為明誡。其數甚惡者,事類有十,故稱‘十惡’。然漢制《九章》,雖并湮沒,其 ‘不道’、‘不敬’ 之目見存,原夫厥初,蓋起諸漢。案梁陳以往,略有其條。周齊雖有十條之名,而無‘十惡’之目。《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于舊章,數存于十。大業有造,復更刊除。十條之內,唯存其八。自武德以來,仍遵《開皇》,無所損益。”這些解釋有利于人們對唐律內容結構的總體把握。
(4)引令、格、式以解釋律文。比如“衛禁”篇對“進鑰違遲”的解釋曰:“依《監門式》,駕在大內,宮城門及皇城門鑰匙,每去夜十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京城門鑰,每去夜十三刻出閉門,二更二點進入。違此不進,是名 ‘進鑰違遲’。”又如“職制”篇中對“諸增乘驛馬者,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條的解釋,曰:“依《公式令》,給驛:職事三品以上若王,四疋;四品及國公以上,三疋;五品及爵三品以上,二疋;散官、前官各遞減職事官一疋;余官爵及無品人,各一疋。皆數外別給驛子。此外須將典吏者,臨時量給。此是令文本數,數外剩取,是曰‘增乘’,一疋徒一年,一疋加一等。”引用令、格、式來疏解律文,不僅協調了律與令、格、式間的關系,對律文關于犯罪構成諸方面也有補充作用。
(5) 設問答形式,闡釋疑難。如 “賊盜”篇中“諸夜無故入人家”條后面的問答。問曰“外人來奸,主人舊已知委,夜入而殺,亦得勿論以否?”答曰:“律開聽殺之文,本防侵犯之輩。設令舊知奸穢,終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難辨,縱令知犯,亦為罪人。若其殺即加罪,便恐長其侵暴,登時許殺,理用無疑。況文稱‘知非侵犯而殺傷者,減斗殺傷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殺,自然依律勿論。” 又如:“造畜蠱毒”條后設問:“律文惟言里正、坊正、村正等罪,不言州、縣知情之法。若州縣官司知而不糾,復合何罪?”答曰:“里正之等,親管百姓,即同里闬,多相諳委。州縣去人稍遠,管戶又多,是故律文遂無節制。若知而不糾,依《斗訟律》 ‘監臨之官,知所部有犯法,不舉劾者,減罪人罪三等。糾彈之官,唯減二等’。”通過這些問答,那些應用于具體事實難以把握的問題便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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