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制·明清八股取士及對科舉制的反思·嚴格周密的貢院制度
1.貢院建制
唐代已有貢院建制的雛形,時將進行禮部考試的考場稱作貢院。《冊府元龜·貢舉部》記: 考場“皆嚴設兵衛,薦棘圍之”。唐憲宗時,為防止考場內外傳遞作弊,立“棘圍截遮法”,即在考場的圍墻上插滿棘枝,故貢院亦稱“棘圍”或“棘院”,為后世相沿。元代以后,鄉試、會試的場所均稱貢院。明清兩代,貢院建制已完全程式化。通常貢院外有牌坊二,一曰“明經取士”,一曰“為國求賢”。貢院有三道大門,大門正對處為“明遠樓”,為夜間鳴角擊鼓以代更處。明遠樓正對為“至公堂”,“至公堂”到龍門的甬道兩側為文場,即考生考試的、如長巷般的一排排號舍。至公堂后內外簾門,以一簾之隔,簾外為外簾官,簾內為內簾官活動處。參見廣東貢院平面圖:
每間號舍約高六尺、深四尺、寬三尺,號舍內東西兩面磚墻上“距地約二尺許,則置板二,可以移動,日則取其一懸之空中,以代幾案,而留其一以為坐位;夜則恢復原狀,而蜷曲臥其上,以為床榻,然兩足仍伸出于外,須以考籃承之”(鐘毓龍《科場回憶錄》)。每排號舍巷口有柵欄門,考生入號后,即將柵欄門封鎖,不得再出,每考進場三次,每場兩夜三日。有號軍送膳食。貢院內外有兵丁駐守巡視。考生入場時,須經嚴格的搜檢。
2.貢院內考生的境況
陳東原《中國教育史》、黃留珠《中國古代選官制度述略》、劉虹《中國選士制度史》都對貢院內考生的生活以論述。通常鄉試、會試均為三場,每場三日。每場第三日午前放頭牌,午后放第二牌,傍晚放第三牌。所謂放牌,為受卷官在至公堂收卷,每收一卷,發給一竹簽,使試卷與人數相符。集有數百千人時,開貢院大門一次,驗簽放出。
士子在貢院內的生活苦不堪言。著名文學家蒲松齡曾困于場屋,懷才不遇,他的《聊齋志異》卷十六《王子安》記載鄉試士子辛苦之狀。應考二十多次的雍正癸丑科進士陳祖范,于未中式前作的《別號舍文》中說他在科場“黑發為白,韶顏變丑”。浙江某君作的七言排律三十六韻等,赤裸裸地反映了士子“三場辛苦磨成鬼,兩字功名誤熬人”的慘狀。
3.不越雷池一步的內外簾官制
鄉、會試期間,貢院內官員組織制度上有內簾、外簾之分。簾官之設始于宋,明清之際日臻完善。每逢考期,貢院至公堂后的內龍門由監臨封鎖,門上掛簾分別內外。場中官員根據工作性質不同,分別住在簾內和簾外。主考官、房官、內提調、內監試、內收掌為內簾官,主要司閱卷諸務。監臨、外提調、外監收、外收掌、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等為外簾官,負責閱卷前的準備工作。內外簾官職責分明,不得分毫越職。
內外簾官入闈后,張貼“回避”二字,遂即封鎖貢院,斷絕與外界往來。內外簾官的行李和每天的飲食,都須經過認真檢查。謄錄官只能攜帶朱筆,房官只能帶藍筆,對讀官僅帶黃筆,監臨用紫筆。貢院封門后,院內官員不得隨意外出,院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違反者治罪。內外簾官之間也不得私相往來,若有公事,則隔簾問答授受。
在將試卷送考官校閱之前,須經彌封、謄錄、對讀與套分朱、墨卷等各程序。
待核對并加蓋各關戳印的朱卷送入內簾后,即開始閱卷工作。評閱卷的地方為聚奎堂(也有稱衡鑒堂、文明堂、衡文堂或掄才堂),通過抽簽,決定房官閱第幾束試卷。房官在校閱中將佳卷加圈加批,薦給主考,稱薦卷,俗稱“出房”;被房官棄而不批的卷子稱“落卷”;主考官在落卷中再事搜尋,稱“搜落卷”或“搜房”。若薦卷被主考閱后棄之一邊,房官再行薦卷,稱“抬”,若屢棄屢薦,稱作“抬橋子”。試卷的“去取權衡,專在主考”(《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三四七 《禮部·貢舉·內簾閱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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