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學·沿革·成熟期 (隋唐)
南北朝時期,律學在繼承魏晉律學的基礎上仍有較大的發展,特別是北朝,《北魏律》的制訂者崔浩、高允是當時著名的律學家。《北齊律》則在渤海律學世家封述的參與下制訂。它首創《名例律》、重罪十條之制、十二篇體例等,直接為隋唐律典所承襲。
隋朝的律家主要有蘇威、裴政等,他們以《北魏律》、《北齊律》、《周大律》為藍本,修改、刪除一千二百多條,制訂了《開皇律》。《開皇律》確立了十二篇五百條體例以及封建五刑制度,改北齊“重罪十條”為“十惡”制度,創“例減”制度等。完備的唐律是在《開皇律》基礎上修訂完善的。《開皇律》的成就反映了隋朝律學的進步。
唐初比較完整地繼承了隋代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律學遺產。伴隨著唐初頻繁的立法,唐代律學走向成熟。貞觀初年,在長孫無忌等主持下,在眾多律學家的參與下,以十余年的時間,以 《開皇律》、《武德律》為基礎修訂出一部“一準乎禮”,“得古今之平”的完備的律典《貞觀律》。永徽初年,又由長孫無忌等廣召解律專家 “條《義疏》奏聞”,經皇帝批準,《義疏》與律條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稱《永徽律疏》。《義疏》即《疏議》對唐律進行了逐句逐條的解釋,并“發明律及注意”、“申律之深義”,及彌補“律所不周不達” (沈家本《重刻唐律疏議序》,見《唐律疏議》中華書局1983年版,670頁)。《疏議》既是唐律的有機部分,又是研究唐律的律學著作。唐律及其《疏議》是魏晉以來律學的碩果,是律學的最高成就。《疏議》的撰成,是唐代律學走向成熟的標志。唐以后歷代修訂律典,皆以研究唐律及《疏議》為先務,所以自 《疏議》始,一門新的法律學——“ 《唐律》學”誕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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