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法學·古代禮法學研究及其主要著作·古代禮法學研究
中國古代的禮法學研究大致集中在以下三個問題上:
其一,禮法關系。孔子首倡“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之說; 荀子以 “隆禮重法”、禮法結合、“非禮無法”為學術要旨;賈誼、董仲舒和其他漢儒再倡禮法并用、大德小刑、德主刑輔、“失禮入刑”的理路;《唐律疏議》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之論。綜觀中國古代之禮法關系,夏商周三代的基本點為禮法一體,禮外無法。過去一些法史學教材一方面以為“禹刑”、“湯刑”、“九刑”系三代“法律規范的總稱”,自成一個刑的系統;一方面又以為“夏禮”、“殷禮”、“周禮”是三代“行為規范的總和”,自成一個禮的系統,于是將禮刑分為兩途。其實細加推敲,三代之法皆以禮為準則,亦以禮為總名,刑不過是禮的組成部分,在禮之中。質言之,是禮法一體,禮外無法。漢代以降,凡言及中華法系的特點,大多離不開禮法結合,納禮入法,德主刑輔等語。然細加考量,并非禮外無法。諸凡行政方面的尊卑、上下、賓朋關系等等,民事方面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關系等等,直至輕微的刑事糾紛,悉以禮為準則,用禮加以調整。所以,實際情形應為禮法結合,法外有禮。
其二,禮與禮法的基本理論。其范圍廣涉禮與禮法的起源和本質,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在中國古代法中的地位與作用等等。這方面的研究成果,除《論語》、《孟子》、《荀子》以外,主要集中在《周禮》、大小戴《禮記》之中。
其三,禮的制度化、規范化。周公的 “制禮作樂”,董仲舒的“經義折獄”,并通過經義折獄將禮法原則法典化、條文化、可操作化。又如《周禮》的“八辟”成為魏新律中的“八議”,禮中的復仇主義取得了 《唐律》 的默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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