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學·宋代
宋初制定《宋刑統》時,對唐律作了一番研究,在繼承《唐律》的基礎上作了一些改易。《宋刑統》雖然對唐律律文、疏議全部照搬,但在《唐律》十二篇下又分了二百一十三門,即小單元;增加了很多民事方面的內容,還有“起請條”三十二條。《宋刑統》是結合時宜研究唐律的結果。宋代研究唐律的著作主要有 《律音義》和 《唐律釋文》。
《律音義》,宋孫奭等奉宋仁宗之命著。孫奭,宋仁宗時為翰林院講學。他鑒于“諸科明法一科律文及疏未有印本,舉人難得真本習讀”,而上書,遂受命與國子監直講楊國安等著《律音義》,三年完成,縷版頒行天下(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八·跋· 《書律音義后》)。該書按《唐律》篇目分十二部分,對《唐律》律文中的字、詞注音解義,對十二篇篇名,排列順序也作了簡單的介紹和說明,對字詞解釋時引用了《尚書》、《周禮》、《禮記》、《儀禮》、《說文》、蔡邕《獨斷》、《爾雅》、《漢書音義》、《漢書》、《后漢書》、《晉書》等古代典籍。這是后世研究唐律的第一部著作。
《唐律釋文》,化名“此山貰葉子”者著,共三十卷。該書前面有序,說明禮刑關系、刑的作用。作者著此書的目的。正文部分則依《唐律》三十卷的律文、疏議進行闡釋。該書引用了 《史記》、《周禮》、《禮記》、《左傳》、《尚書》、《儀禮》、《孫武子兵書》等典籍,內容豐富,“其疏解,大致亦有可采”。然蓋因系私人著述,傳抄過程中有失誤等原因,該書雖經元人王元亮重編,仍“多訛舛,至不可讀”。其問題主要在于“有應別自為條而連他條者,有應屬一條而分數條者。有標其字而佚其釋者,有釋尚在而遺標字者。有前互換其處者,有釋所據本不同而抵牾者(《寄簃文存》卷八·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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