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文化的地位·九流之一·法家:“嚴刑峻法”
春秋至戰國是一個充滿著激烈的社會變革的時期。社會性質的變革,必然要求在制度上有相應的變革。正是為了順應這種變革的趨勢,法家思想應運而生。
法家的產生
法家的產生可上溯到子產。《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書》”。其時子產在鄭國執政。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新刑律。《左傳》昭公二九年,晉國鑄刑鼎。此種成文法的出現,表明法家思想已在春秋末年出現。其時各國都在變法,以建立新的政治、經濟制度,促進封建制的發展和鞏固。前期法家思想的主要代表有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
李悝,戰國初期魏人,曾任魏文侯相。公元前403年韓、趙、魏三家分晉。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實行變法。他以“食有勞和祿有功”的原則,代替了無功受祿的“親親”宗法原則,以封建官僚制代替了奴隸制的世卿世祿制。他還把土地分給農民,抽取“什一之稅”。據《史記·孟荀列傳》,李悝曾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我們現在僅能從《漢書·食貨志》窺見其大略。其要點在于講如何合理地收租,合理地調整谷價等。魏國實行了李悝的改革措施之后,很快地就富強起來了。《晉書·刑法志》云:“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法經》現已佚。秦漢以后的刑律大抵是以李悝的刑律為藍本的。
商鞅,是李悝的學生,與吳起同是戰國中期衛人而年輩略后,先在魏相公叔座手下干事,公叔座死前將其推薦給魏惠王,未被起用。其時秦孝公在國中求賢,于是商鞅便跑到秦國。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時間略晚,但卻較徹底。
商鞅變法態度十分堅決,認為“疑行無名,疑事無功”。只要能夠強國,就“不法其古”。只要利于民,就“不循其禮”(《史記· 商君列傳》)。他指出,社會是不斷變化的,所以沒有什么固定不變的法和禮,應該“當時而立法,因事而制禮”,“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反古者不可非”(《商君書·更法》)。
商鞅的“變法之令”主要內容如下。在政治上較徹底地取消了奴隸制的世卿世祿,他明文規定,舊宗室貴族沒有軍功,不許再列入宗室的名冊。在經濟上,他規定,“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取消宗法貴族的特權,一律收取租稅;積極提倡“耕”和“戰”;制定了“重農”和“軍功”政策,有軍功者,可以“受上爵”,努力從事農業生產,“耕織致粟帛多者”,可以免除各種徭役。與此相應,他抑制工商,從事于工商而貧者,則收錄其妻子,以為奴婢。
商鞅的變法還實行連坐,獎勵告密。居民五家為保,十保相連。若一家有罪,其余九家應檢舉揭發。否則,十家連坐。如“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主張嚴刑峻法。雖獲輕罪,必致重罰。“公孫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夫小過不去,大罪不至,是人無罪無亂不生也。”這就叫作“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謂以刑去刑”(《韓非子·內儲說上》)。
變法之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怯于私斗,鄉邑大治”(《史記·商君列傳》)。變法的結果是秦國的國力不斷強盛。但商鞅的變法卻遭到了儒家的反對。商鞅推行“變法之令”時,孟子也在各國游說。魏惠王被商鞅打敗后,不得已遷到梁國去。他很希望孟子能提出些“有利于吾國”的辦法。但孟子卻說:“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反對商鞅的耕戰政策,他說:“善戰者服上刑。”即善于打仗的應該處以最重的刑罰。于此可見,儒家學說不切合當時的歷史實際。眾所周知,秦國的強大是商鞅變法所致,秦王政后來之所以能夠統一中國也是商鞅變法的歷史結果。
韓非子像
《韓非子》(明萬歷六年刻本)
《韓非子·定法》曰:“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簡略地道出商、申之間的差異。法是成文法,術則為“帝王南面之術”。申不害,鄭國人,曾任韓昭侯相。他在韓推行變法,使韓“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申不害著書二篇,題為《申子》,今已失傳。申不害認為,要鞏固君主的既得利益,防止大臣的篡奪,必須加強君權,重視駕馭群臣的辦法。他說:“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他主張要以人主為本位,在這個前提之下,人主還必須運用“無為”的手段,在暗中考核人臣。他說:“善為人主者,倚于愚,立于不盈,設于不敢,藏于無事。竄端匿跡,示天下無為。”(《大體篇》,《群書治要》卷三六)人君必須裝出一副糊涂的樣子,而其實一點也不糊涂。惟其如此,才能“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
慎到為趙國人,是前期法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他提出了重勢的原則,指出:“飛龍乘云,騰蛇游霧,云罷霧霽,而龍蛇與螾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屈于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韓非子·難勢》)引)慎到所謂勢指勢位或權力。這表明他看到了勢位在法治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韓非集大成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是戰國末期的韓非。韓非出身于韓國沒落貴族。他和李斯都曾做荀子的學生。他約生于公元前280年,卒于公元前233年。韓非法治思想的特點在于他總結了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三家思想,提出了以法治為中心的法、術、勢相結合的思想體系。
法是公之于眾的成文法。韓非指出:“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希之于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又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子·定法》)術是君主秘密掌握的用以駕駛臣民、監督法的貫徹實施的方法。韓非指出:“術者藏之于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韓非子·難三》)又說:“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
申不害言術,商鞅重法,韓非則兼而言之。他認為,法術不可缺一,而應相互為用。他說:“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定法》)由此出發,他批評商鞅。商鞅的法令規定,斬一敵首級官升一級,為五十石之官,斬敵兩首級,則官升二級,為百石之官。但官的升遷應與智能相應,而斬首則與勇力相稱。現在以斬首之勇力而任智能之官位是風馬牛不相及的。商鞅法治思想的局限還在于他言法而不言術。這只有利于臣下而不利于人主。因為人主“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同上)。他也批評申不害言術而不定法,指出:“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做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悖,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同上)而且,韓非認為,申不害雖言術,然“未盡于術也”。由上可知,韓非把商鞅、申不害倆人的法治思想綜合了起來,并在新的形勢下,把法家思想向前推進了。
韓非認為,法之暢行,術之運用,必須以掌握權勢為前提,而且它們必須為權勢服務。所以他在法、術之外,又特別重視“勢”,即權勢。他繼承并進一步發展了“重勢”的學說。他區分了“自然之勢”和“人為之勢”。他說:“夫勢者,名一而變無數者也。勢必于自然,則無為言于勢矣。吾所為言者,言人之所設也。”(《韓非子·難勢》)自然之勢不是人力所為,它不是韓非討論的重點。韓非所要講的勢是“中者”之得勢。所謂“中者”即指那些“上不及堯舜,而下亦不為桀紂”的那些君主。對于這些君主來說,“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他著重人為之勢,“勢”和“法”的綜合就是人為之勢,也就是韓非所說的“抱法處勢”。可見,韓非對于建立強而有力的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權制度有著清醒的認識。權力必須高度地集中到君主的手中,即法、術、勢集于君主一人之手,方可使國力強盛,天下大治。韓非法制思想對當時社會政治發展的趨勢作了高度的理論總結。
韓非為荀子的學生,可以說韓非的法治思想與儒家思想有理論上的淵源關系。但韓非卻視儒家學說為“五蠹”之首,而痛加斥責,以為“儒者以文亂法”、“言先王之仁義,無益于治”,指出“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韓非子·奸劫弒臣》)。韓非要求拋棄仁義,規勸君主要“舉事實,去無用;不道仁義者故,不聽學者言”(《韓非子·顯學》)。他又專寫了《五蠹》、《顯學》兩文攻擊、批評儒家及其它各家學說,認為儒、墨等各家學說互相矛盾,造成是非不分,影響中央專制集權的絕對權威。他說:“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時而至,雜反之學不兩立而治。今兼聽雜學繆行同異之辭,安得無亂乎。”(同上)他主張禁止這一切互相矛盾的學說,定法家思想于一尊。
韓非思想為秦國所采納。秦王政見《孤憤》、《五蠹》之書而大發感慨道:“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游,死不恨矣!”于是韓非同學李斯說:“此韓非之所著書也。”因急于想得到韓非,秦王下令攻打韓國。韓國既不任用韓非,于是急忙送韓非入秦以解國危。韓非至秦后,由于李斯、姚賈讒毀,而被秦王投入獄中,不久死去。秦王雖未重用韓非,但韓非的思想卻可以說已全盤為秦王政所采用。自秦孝公采納商鞅的變法思想之后,法家思想一直是秦國的傳統,而韓非的法治思想更大大地加強、豐富了秦國的法家思想傳統。李斯、姚賈、秦始皇、秦二世實際上都是韓非思想的信奉者。韓非的思想促進了秦統一六國的歷史進程。秦始皇統一中國以后,下令禁止“私學”,取締“黨與”,“敢有藏《詩》、《書》百家語者,悉詣守尉雜燒之,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 (《史記· 秦始皇本紀》)。焚書之后,便是坑儒。于是法家思想借助于秦王朝的政權而上升為秦朝的官方哲學,定于一尊,而包括儒家在內的各家思想則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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