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與中國傳統法律·儒學法律思想的基本內涵·“為政在人”的人治論
國家的治理主要是依靠法律制度還是統治者個人,這是法治論和人治論的最根本歧異。中國古代的所有學派及思想家從來都是認為個人的作用是決定性的,只是在對法律作用地位及運用方法上存在不同的認識。所以,中國古代并無“法治”的思想及觀念,無論儒家、法家,還是其它各家,統統都是人治論者。所不同的是,儒家的人治論更注重統治者個人的道德及品行的力量,更強調的是道德感化的作用。法家的人治是與“刑治”相結合的人治,而儒家的人治則是從“禮治”、“德治”中派生出來,以“禮治”和“德治”為基本內容,這就使儒家的人治論顯得更突出。更有影響,更像“人治”。
(1)“有治人,無治法”。
這是荀子的一句很有名的話,他認為只有善于治國的人,沒有離開了人而能治好國家的法度。法是靠人來制定,靠人來執行,這個人首先就是圣王和君主,“君子者,法之原也”,如果“無君子,則天地不理,禮義無統,上無君師,下無父子,夫是之謂至亂”(《荀子·王制》)。荀子甚至斷言:“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同上)這種對人治政治本質特征的概括并非全無道理。荀子這些觀點其實不能算是創新,孔子同樣認為君王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起決定性作用,君王“一言可以興邦”、“一言可以喪邦”,所以他希望統治者都象理想中的堯、舜、文、武、周公一樣,而他以“祖述堯舜,憲章文武”為職志的目的也在于希望統治者仿效先賢來治平天下。孟子進而指出:國家之治是“圣王”之功,國家之亂乃“暴君”之過,君主一身系天下安危治亂,治國不難,只要有個好君主就什么問題都解決了,“一正君而國家定矣”(《孟子·離婁上》)。荀子將這些總結為“有治人,無治法”(《荀子·君道》),乃是對孔、孟觀點的總結與發揮。
(2)身正令行。
儒家認為一國治亂的決定性因素是人,同時還必須是“賢人”,即要求君主首先要具備優秀的個人素質,嚴格地以禮法“正己”,然后,再以模范行為去感化民眾。所以,政治、法律、道德的實現,都是君主“由已及人”的過程??鬃又赋觯螄教煜马殢摹靶奚怼笔?,“修己以安人”,“修己以安百姓”,統治者“身正”,他的政令法度才可順利實施。反之,“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論語·子路》)。孟子也認為法律的運作規律是上行下效,“身正而天下歸之”。君主的道德是綱,綱舉目張,故“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正莫不正”(《孟子·離婁上》)。荀子對這個問題更進行了系統的理論闡述,他從“王者之人”、“王者之制、“王者之論”、“王者之法”四個方面提出了“圣王”應該具備的條件。所謂“王者之人”即能用禮義約束自身,循法理政、明察善變之人;“王者之制”即傳統的宗法等級制;“王者之論”指基本的政治法則,即“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賞,無罪不罰”;“王者之法”則是指以“節用”、“富民”為核心的經濟財政制度與政策(《荀子·王制》)。這四個方面,既是君主努力的目標,又是衡量君主的標準。這依然不離“賢人政治”的范疇,而荀子不過是煞費苦心地為君主們描繪了一個理想的境界。
上述法律思想主要是針對先秦儒家而言。秦漢以后,經過以董仲舒為代表的儒學大師的加工改造,使儒家法律思想貫注了更豐富的現實精神,并最終為統治者全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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