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奇帶漆上車引起大火
廣州鐵路局第六工程公司六隊鋼盤工郭中奇準備回湖南結婚。于1988年1月2日向車隊油漆工聶春華提出要點油漆布置新房用。聶春華利用代管油漆之便,給郭中奇拿來的小鐵罐內裝入了約2.5公斤用松香水稀釋的鐵紅酚醛防銹漆。1月7日郭將油漆罐用塑料袋套裝扎好,裝入帆布工具袋內,從韶關站(未經檢票口)上了廣州開往西安的272次列車4號車廂57座位,將工具袋放在行李架上。列車運行中,罐內油漆外溢,滲濕工具袋,郭見裝取下工具袋,割開套裝的塑料袋,將溢出的油漆倒回鐵罐內,致使部分油漆流在地板上。郭用衛生紙擦拭了工具袋和鐵罐后,將沾有油漆的紙和塑料袋連同油漆罐一起放在地板上,便點火吸煙,又將未媳滅的火柴扔在地板上,引燃了沾有油漆的衛生紙。起火后,他既不報告,也不積極滅火,當火勢蔓延時,他跳窗逃跑,造成了當場燒死34人,燒傷30人,客車報廢一輛,大破一輛直接經濟損失16萬余元,中斷行車46分鐘的重大火災事故。郭中奇的行為構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與自覺遵守法律,規章制度息息相關,忽視法律,不負責任的行為,就是對社會的犯罪。這瞬間的裂變,慘痛的事實,沉重的代價所留下的烙印永遠值得人們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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