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酉科場大案
清順治丁酉年鄉試懲治各科場所發生的考試舞弊案件。順治十四年(1657),即丁酉年,順天府(北闈)鄉試放榜以后,給事中任克溥向皇帝參奏考試中有用賄、受賄舞弊情節。經查處,受賄官李振業等及行賄舉人田耜等立即斬首,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妻子俱流徙。十一月,給中陰應節奏參:江南(南闈)主考方猷等弊竇多端,請提究嚴訊。十五年專旨:正主考方猷,副主考錢開宗著即正法,妻子家產籍沒入官;考官葉楚槐等著即正法處絞,妻子家產籍沒入官;中式舉人方章鉞等著責四十板,家產籍沒及入官,父母兄弟妻子并流徙。對讞獄疏忽的法官也分別給予降職、革職處分。河南、山東、山西等科場,也有因“添改字句”等情,著革職逮問的。順天、江南、河南、山東、山西等地的科場問題均發生在于丁酉年,故統稱丁酉科場案。
在封建制度下,科舉考試的作用并不在于要選擇具有真才實學,有益社會進步的人才,而是在于維護和強化其政治統治秩序。考科舞弊等于是直接破壞和危害其政治統治,因而必然招致嚴刑峻法。同時,即使在嚴刑酷法下也不斷有人敢于不惜身家性命而以身試法,更說明了這種制度的虛偽和腐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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