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國民政府《土地法》決而不行
南京國民政府于1930年6月30日明令公布由立法院起草通過的《土地法》,全文分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征收,共計5編397條,條文繁瑣冗長,有2.5萬字,其中屬于土地行政的條文占半數以上。
草擬者標榜土地法是“以總理主張為依據”,但從條文內容來看,卻是嚴重地背離了孫中山的“平均地權”綱領和“耕者有其田”的精神。
土地所有權的問題是一切土地法的根本問題,它是反映統治者立法的階級意志。該土地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于中華民國國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明眼一看,全國土地屬于“國民全體”是抽象的,而維護“私有土地”則是具體的。即保障地主階級土地所有權不得侵犯,承認不耕者有其田、有大量的田和耕者無地是法律所允許的。所以全文中連“耕者有其田”的字樣也沒有。即使對于私有土地有一些限制,如附著的礦物等不得私有,超過“土地面積之最高額”將依法征收等等,充其量也只不過帶有某些改良色彩而已。
《土地法》第177條規定,“地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獲總額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出租人不得預收地租,并不得收取押租”等等。似乎體現了孫中山關于二五減租原則,保護佃農利益的主張。但是土地法沒有關于佃農地位和權利的規定,在佃農無權過問地租額,難以確定耕地正產物收獲總額的情況下,是不可能真正實現375‰(即37.5%)的最高租額和抵制預租、押租的,更不可能阻止地主撤佃。
既使如此,土地法頒布也并不打算馬上施行。該法第5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法另定之”;第6條規定“本法各編之施行日期及區域,分別以命令定之。”因而,一拖拖了5年,《土地法施行法》,經過兩屆立法院先后開會審議58次,才于1935年5月公布。但還不能立即施行,還要有“施行日期及區域”的具體命令才能執行。
此時,蔣介石在《對于解決土地問題意見》的通電中,強調“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并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于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聲稱“中正對于土地政策,認為經營及整理問題,實更急于分配問題”。并三申五令“承認業主地權,保持目前農村秩序”。(《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南京國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則圍繞土地法中的一些規定在相互扯皮,財政部門和地政部門之間,曾發生“地籍整理”與“土地陳報”之爭,“廢止田賦改征地價稅”之爭,當年財政部長孔祥熙是最怕“土地改革”,一聽地政整理,就以財政和田賦中的問題作擋箭牌,阻撓改征地價稅,從中央到地方吵個不休。土地法尚未付諸實施,有的立法委員和政府官員索性提出:“對于私有地最高面積之限制,應予刪除”;“關于地租最高額之規定,應予刪出”等等。所以在1936年喧鬧一場的“土地法修改原則”的爭議中,竟連孫中山曾經一再強調的地價稅應采取累進稅率的原則,國民黨中央都通不過,也就可見一斑了。修正的土地法尚未頒布,七七事變爆發而又被擱置下了。
事實上,從《土地法》公布到七七事變前的七年中,土地法決而未行,農村地權日益集中,據國民黨農村復興委員會1933—1934年對陜豫蘇浙粵桂6省調查推算,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農占18%的耕地,19.6%的中農占17.8%的耕地,而70.5%的貧雇農僅占有18.4%的耕地。如河北新河縣團里村在1930—1934年間,無地者由8戶增為13戶,有地1—10畝的由30戶增為53戶,10—20畝的由69戶減為63戶,20—40畝的由84戶減為68戶,40—80畝的由50戶減為42戶,80—100畝的8戶無增減,100畝以上的由1戶增為3戶。再看江蘇丹陽縣,在1930年前自耕農占45%到1936年下降為30%,半自耕農由40%下降為35%,而佃農則由15%上升為35%。地租額普遍在50%左右,有的甚至高達80%,嚴重侵占佃農的必要勞動量,而且押租日益加重,預租更加盛行。
抗日戰爭期間,國民黨中央曾先后通過《戰時土地政策案》(1938年3月)和《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1941年12月),起了一些積極影響。但是無法制止大發國難財的軍閥官僚、地主豪紳、買辦富商等搶購地產、重租盤剝的狂潮。據1944年統計,大后方的川康滇黔甘陜寧新等省占人口不到3%的地主竟占有60%的耕地,重慶占人口2%的地主占有95.6%的土地。土地關系更加惡化,農業生產嚴重萎縮,農民無力抵御災害。1944年四川災民達2000萬,陜西300萬,鄂北300萬,河南在水旱蟲湯(恩伯)“四害”下,餓死300萬人,流離他鄉有300萬人,瀕于死亡邊緣等待救濟的有1500萬人。怨聲載道,社會動蕩。1945年5月召開的國民黨“六大”,在政治報告決議案中也不得不承認:“自(民國)19年公布土地法及24年公布施行法,迄今已及10年,多未見諸實施,此次總報告亦略未述及。此國家制定有關民生之大法誠應迅予切實執行,不容再事延緩。”
抗戰勝利,迫于形勢,南京國民政府于1946年4月29日修正公布土地法,計5編25章247條,比起舊土地法條文有所精簡,內容有所進步,注意地權調整,設法扶植自耕農,鼓勵墾殖公有土地,地價稅由比例稅改為累進稅等等,而且同日公布修正的土地法施行法。但是,萬變不離其宗,“土地私有之鐵則”不變,“為政不得罪于巨室”的原則不變,仍是繼續維護地主階級權益的立場基本不變,“甚至比較緩和得許多的限田辦法,在政務會議中還有人反對,認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失掉地主對于政府的擁護”。
結果土地法修正公布還是一張空頭支票,又一次喪失了解決土地問題的大好進機,億萬人民由失望、憤怒到武裝反抗,南京國民政府終究咎由自取,被人民大革命的浪潮席卷而去。踞促臺灣一隅的國民黨人回顧大陸失敗的最大原因,“就是因為沒有能夠徹底實行土地改革”。從而“銘記大陸的慘痛經驗,銳意改進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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