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婪夢的幻滅
《宋本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了一則乘人之危謀奪房產的案例。宋朝時,鄱陽縣的張光瑞與洪百四二人是東西鄰居,房屋相連。當時洪百四得了重病,瀕臨死亡,洪家急需用錢料理后事。張光瑞以資助為名圖謀吞并洪家的房產。張光瑞策劃如讓洪百四以自己的名義立契約,須由其親屬代寫,洪百四的兒子未必肯寫。如果外人得洪家賣房是出于不情愿,也不會幫忙代寫契據(jù)。于是就讓其子張曾七寫了一張賣房的契約,借用其女婿詹通十的名字作為契中的買主,趁洪百四的兒子急需拿到錢殮其父之機,把洪家的房產巧取到手。這時洪百四的繼子周千二從外地回來,堅持不同意這么辦,被張光瑞趕走。周千二到官府告發(fā),這筆交易沒有成功。
私人占有欲深藏在人們的潛意識中,時時地顯現(xiàn)和曝光,甚至使某些人喪失理性和道德,唯利是圖,不擇手段,而達到損人利已的目的。但最終卻坑人害已,自吃苦果。這種自私的意識是誘使人們走向懸崖的惡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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