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怨沸騰的唐代雜稅
唐代有兩種雜稅,曾造成民怨沸騰和社會的震蕩,這就是間架稅和除陌錢。
間架稅,唐朝實行的雜稅之一。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由于軍費不足,朝廷規定以房屋為征稅對象,規定房屋兩架為一間,屋分三等:上等一間收稅二千錢,中等一間收一千錢;下等一間收五千錢。隱匿一間,受刑杖六十。吏胥查看苛擾,民憤很大。涇原兵在長安嘩變,向民眾提出“不稅爾間架、除陌”的口號,朝廷被迫廢除了間架稅。
除陌錢,唐朝實行的雜稅之一。唐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朝廷規定:凡公私支付和買賣、每千錢交易額,官府從中扣留二十或三十文錢,后增至五十文,稱此為“除陌錢”;如物物交換,則折錢收“除陌錢”。由官府發給牙商(經紀人)印紙,讓他們負責登記收錢;不經牙商的貿易另給私簿報稅或自行報繳。偷逃稅款一百文的,沒收其全部錢幣,兩千文的還要受刑杖六十。檢舉告發者,賞。稅法實行后,牙商專橫,勒索中飽,民怨沸騰。后涇原變兵以廢除這些苛雜稅為號召,朝廷被迫廢除。
唐代推行的雜稅政策給后人留下一條教訓:稅收政策是指導生產和調節分配的有力的手段,稅收的決策和實施必須慎重行事,如果把它看成是單純的斂財工具,必然會激起人民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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