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教訓
1931年1月,中共六屆四中全會后,王明為代表的“左”傾教條主義者統治黨中央,于2、3月間會同共產國際遠東局起草了“土地法草案”,確定“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政策,企圖從肉體上消滅地主,從經濟上消滅富農。11月,在江西瑞金召開的第一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根據這個“草案”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作了如下明文規定:
“所有封建地主、豪紳、軍閥、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無論自己經營或出租,一概無任何代價的實行沒收?!粵]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沒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權利“(第1條)?!敝袊晦r性質是兼地主或高利貸者,對于他們的土地也應該沒收。富農在被沒收土地后,如果不參加反革命活動而且用自己勞動耕種這些土地時,可以分得較壞的勞動份地”(第3條)。
這樣對待地主富農的土地政策,就與先前蘇區的土地政策有原則上的差別。
一、對地主的政策不同。先前的政策是在地主階級的土地財產沒收以后,也同樣分給一份田地。即在消滅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時,給地主本人(除參加反革命活動以外)及其家屬以生活出路,強迫地主在勞動中改造成為自食其力者?,F在他們認為這是錯誤的,而規定“被沒收土地的以前的所有者,沒有分配任何土地的權利”。主張將地主一律“掃地出門”,這就不利于分化不法地主和一般地主,使地主分子頑固到底,增大土地革命的阻力,或者流離失所,上山為匪擾亂社會治安。
二、對富農政策也不同。先前的政策是沒收或征收富農的多余土地,采取“抽多補少、抽肥補瘦”的辦法打擊和限制富農?,F在他們說這是“富農路線”的錯誤,認為富農和地主、高利貸者沒有什么差異,主張沒收富農土地后,只能“分得較壞的勞動份地”。實際上采取了消滅富農的政策,也就打亂了革命步驟,擴大了農村打擊面,不利于最大限度的孤立與消滅主要的敵人一地主階級;同時,也引起富裕中農的恐慌和動搖,不利于發揮群眾的生產積極性。
這部土地法最后一條規定“各蘇區內已經分配的土地,適合本法令原則的,不要再分;如不合本法令原則的,則須重新分配”(第14條)。這就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強令各蘇區加以推行。
在此之前,夏曦一到湘鄂西就強調以“土地法草案”為原則,“立即將富農的土地分配給無地少地的貧苦中農,另給富農以壞地”。張國燾在鄂豫皖發布的《怎樣分配土地》的宣傳提綱,強調“地主就不分土地給他,要他做苦工,富農分壞的土地給他”;而且富農的婦女和孩子“要分最壞的土地,由他自己耕種”。
其他蘇區也相繼得到貫徹。江西蘇維埃政府在1931年12月31日頒布的《對于沒收和分配土地的條例》就這樣規定:豪紳地主及其家屬,“全家不得分配土地,過去分配的應收回”;富農按勞動力與人口混合原則分壞田,反動富農全家不得分配土地;而且連小商人的家屬,和尚、道士、尼姑、算八字的、地理先生等都不得分配土地,過去分了的土地應收回等等。
于是,對革命事業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首先,把地主逼上絕路,富農也無出路。在福建上杭出現了沒收再沒收,一個姓溫的富家,原分壞田,經過一年耕作,禾苗長得好,隨即將田撤回。另一個地主一連被查七次,逼得他跑到無人居住的地方去開荒,剛收獲2擔糧食,喂了一只小豬和幾只小雞,又被清查沒收了。致使地主富農大批逃跑,進行報復破壞,有的給白匪軍通消息、帶路打先鋒,為害甚大。
其次,攪亂了階級陣線,人人自危。在江西興國等地出現了“凡是放過債的都是富農”,將富裕中農打成富農。有的地方查成份,查三代、四代的,把某些貧農弄成破產地主而沒收其土地財產。而在機關部隊中查階級,完全是“唯成份論”,不分青紅皂白,清洗了一大批地富家庭出身的好干部、好戰士。搞得人人自危,勢必削弱了革命隊伍的戰斗力。
第三,嚴重挫傷了廣大群眾的勞動積極性,破壞了生產。當時群眾怕上升為富農、小地主,不想擴大生產,只要自己有的吃穿就夠了。因此出現了大量荒田,加上自然災害和白匪軍的摧殘,使許多地方收成不好、糧食短缺,蘇區經濟困難,已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這一切對于第五次“反圍剿”的失敗,也是有很大的關系。
直到1935年遵義會議上確立了毛澤東同志在全黨的領導地位后,紅軍勝利到達陜北,黨中央先后作了《關于改變對富農策略的決定》(1935年12月)和《關于土地政策的指示》(1936年7月),明確規定對地主階級的土地財產沒收之后,仍給予“耕種份地”與生產工具;對富農的自耕土地及多余的生產工具等不沒收,等等,才徹底糾正了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在土地政策方面“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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