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權利的權力
權力的來源是人類群體成員的原始權利讓渡,人類群體成員將自己的部分原始權利,比如處罰違反社會契約規則者的權利、報復危害自身正當權益者的權利、在遵守規則時需受約束的權利等讓渡給代表人類群體共同意志的公共機構,由他們代為行使這些和人類群體內部秩序密切相關的權利。
因為權力來自人類的原始權利,是由人類群體成員自愿讓渡(或被迫交出)的原始權利凝結而成,所以在人類社會,這樣的權力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也是人類社會的必需之物。一個常見且有說服力的例子,就是人類社會關于交通秩序的維護和管控。所有社會成員都有出行和交通的自由,沒有人愿意自己的這種權利受到干涉和約束。但隨著人口和交通工具數量的增多,因為交通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嚴重,以致道路最后擁擠不堪,無法通行。人們意識到大家不應該隨心所欲地行使這項權利,應該有個規則來約束人們的這項權利。約束大家的目的,最終還是為了保證每個人的通行自由。于是,交通規則出現了,凡是朝著一個方向通行的車輛或人員要靠近路的一側行駛,以免和對面方向駛來的車輛和人員相撞。遇到十字路口,要根據指揮人員或信號燈光的指示前行,不能隨意通行。通過這樣的規則,人們很好地解決了交通擁堵無秩序的問題,這樣的規則也很好地保護了每一位社會成員的通行自由。但這樣的規則如果僅靠社會成員的自覺和自律,就如同虛設,因為人類自身的天然缺陷,以及難以克服的不合理欲望和需求,會使得很多人為了滿足私欲而去破壞規則,這樣會使遵守規則(約束自己的權利自由)的人越來越少,以致最后規則完全失效,人們的通行自由失去保障。因此,人們在設定交通規則之后,通常都要將自己為了維護交通秩序而讓渡出的部分權利交給社會公共機構,由他們管理處罰違反交通規則的社會成員,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社會成員的原始權利——交通自由。
從根本目的上來講,權力是由社會成員為了保障自己更重要的權利自由而自愿讓渡(或被迫交出)的部分原始權利凝結形成的。因此,也可以這樣說:權力是社會成員為了保障權利,才被設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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