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與“黨治”的區別何在?簡言之,法在黨上就是法治,法在黨下就是黨治。也可以反過來說,黨在法上就是黨治,黨在法下就是法治。問題看似復雜,實際也很簡單。
秦漢以后的中華帝國不是人治,特別不是先秦儒家所說的人治。毛澤東說“百代都行秦政法”,這不是他一個人的看法,譚嗣同、章太炎都如是觀。兩千多年,維護龐大帝國運轉的是先秦法家倡導的專制法治,或者說官僚法治、帝制法治。20世紀初,在帝國變為民國/共和國的過程中,孫中山由法治轉入黨治,民國/共和國只有黨治,而沒有民主法治/共和法治,實在有其歷史的必然性。這個歷史的必然性表現在:面對現代世界資本帝國的鴉片和新式大炮,掌控中央權力的領導者,應具備現代知識,帶領國人向現代轉化,組織民眾驅逐入侵者。但是,很可惜,20世紀初年,子民眾多,有兩千多年帝制傳統的末代大清帝國的統治者,已經喪失了這種能力。1912年1月1日,大清帝國小皇帝還坐在北京的龍椅上,南京的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就嚴正宣告中華民國成立。在民國與帝國的博弈中,帝國滅亡了,但是民國大總統袁世凱以及他的后繼者,同樣沒有這種知識和能力。孫中山由此而選擇黨治,要由他的黨也就是國民黨來掌控全國政權。這是歷史的無奈選擇,還是歷史的錯位?1930年以后的抗日戰爭年代,如果還像1927年以前那樣,中華民族由豬仔議員選出的北京民國政府大總統或由南方的護法軍政府大元帥統領,全國沒有相對統一的政令、軍令指揮抗戰,我們民族的命運實在無法想象。
但是,孫中山特別是胡漢民等的“黨治”,是“黨外無黨”、一黨坐大不允許其他黨存在集權黨治。這種集權黨治,黨權至高無上,不受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要變成腐敗的權力。1929年8月26日,胡漢民在立法院總理紀念周的演講即以《肅清腐化份子》為題,大講反腐敗。他的講話雖然強調“官吏是為求人民的自由而做的”,然而也不得不承認,“目前事實上所表現的”是,“個人主義無限制無障礙地猛烈侵襲了所謂黨治之下服官辦黨之人的內心”。許多老同志和新進的同志都認為,“非國民黨黨員不能抓政權,既做了國民黨黨員就非抓些政權不可,于是既入黨的便趕緊去找政權,未入黨的便趕緊去鉆謀入黨”,黨籍“是升官發財的保障,是一切權利的保障”。最后,他說:“自命為革命者的人,自己未做官時天天罵官僚腐化,及至自己做起來,卻會比自己所罵的格外該罵些,格外反動得厲害,假如長此不改,我們還說什么以黨建國,以黨治國!”這是國民黨開始黨治才兩三年的狀況,以后的情況就無須多說了。更要命的而胡漢民這時沒有說到的是,“黨治”的歸宿是集權,集權一定一黨專制,一黨專制的結果是領袖獨裁。專制獨裁一定遭到人民的唾棄。這似乎是一條歷史的鐵律。
20世紀的中國黨治,還有一個十分奇特而尚未被人注意的吊詭現象: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從來沒有什么“黨治”,有的是“奸黨”罪名和“結黨營私”的惡名。而“革命”在先秦就已出現。19世紀末期開始使用的、與英文revolution相對應的“革命”,就字義的內涵而言,它與傳統的“革命”并不完全相同。在大清帝國的官方語言中,則是嚴重的罪名。“革黨”“革黨罪”屬于大清律中的謀反大逆罪。辛亥革命,“革命”差不多是流行語。但是袁世凱當上大總統后,“革命”仍然是罪名。孫中山組織“中華革命黨”,《中華革命黨總章》說,在革命時期,“一切軍國庶政,悉歸中華革命黨黨員負完全責任”。“革命”與“黨治”才開始掛鉤。從20世紀20年代起,“革命”與“黨治”才成了捆綁在一起的孿生兄弟。“革命黨”不但無罪,而且是天經地義、順天應民的正義之黨,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正義、公理、法律的化身,是天然合理、合法掌控全國政權的革命黨。“黨治”就這樣與“革命”同步。直至20世紀八九十年代,鄧小平宣布不搞階級斗爭,“革命”由此而失去革命對象,刑法也將“反革命罪”刪除,革命黨改稱執政黨。“黨治”在中國“治”了差不多一個世紀。
革命黨既然改稱為執政黨了,中國是否還要這樣“黨治”下去呢?回首民國百年歷史,大清帝國被推翻后,由于真正的民國無法成立,歷史才不得不選擇“黨國”。黨國成為這一過渡期的國家形態。與此相應,在國家的治理形態上,由于民主法治一時無法替代傳統的專制法治,黨治取代了民主法治。孫中山是“黨治”的始作俑者。但是,我們不要忘記,在他的建國三時期的設計中,“黨治”只是軍政、訓政時期的“治”,而且訓政僅有六年期限。六年訓政期滿,便要公布憲法,還政于民,推行憲政,實行民主法治。因此,21世紀的中國應該結束“黨治”而轉入民主法治:
民主法治畢竟是社會歷史發展的必然。而且,民主法治應該有多種模式,而不應僅僅是西方美國的模式。因此,我堅信民主法治,這個法制現代化的訴求,最終一定會實現。因為,法制現代化既然啟動,就無法倒轉,只能是有曲折,甚至是九曲十折。就像長江水,最終流入大海,進入民主法治。
依據馬克思主義的政黨學說,黨以階級劃分為基礎,以奪取國家政權為目標,“黨治”以黨內黨外權利差異為標志。兩千多年前,以血緣為基礎,以親疏為標志的禮治,既然可以加上一個“不”字而轉型,今天我們是否能以“不分政黨、不分官民,一斷于法”,作為民主法治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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