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的司法觀
1.任法、任道和任人
王夫之非常重視法律的作用,認為為政不可缺少法律。他說,“天下將治,先有治法之主,雖不善,賢于無法也”,“法未足以治天下,而天下分崩離析之際,則非法不足以定之”。一方面他看重法律所能發揮的穩定秩序的社會功用;另一方面,他又不是絕對的法律至上論者,認為治天下先要有制定良法的能人賢士,而且只依靠法律也無法治理好天下。據此,他提出了任法、任道和任人的三結合,目的是確立“天下之公”的法律,使君知有法,民知有守。
首先,“任法”應該和“任道”相結合,以“道”指導“法”的實施,即“治天下以道,未聞以法也。道也者,導之也,上導之而下遵以為路也”。如果任法不任道,就會導致法繁刑酷,弊端滋生。施政“一倚于法,天下皆重足而立”,而品質惡劣的執法官員也得以在繁密的法規中援引條款成就其私心,甚至掩奸匿惡、收受賄賂。王夫之主張以道(導)法來消除弊端,他所說的“道”是指引、教育之意,其寄托物是儒家的“德”與“禮”。這種立場使他同意正統的“德主刑輔”論,相信教化比刑罰更有效。任法與任道的結合是強調法律之上還應該有“為政”的“精意”,應該有傳統的“德”“禮”教育的位置,法律的功效要在治理天下的基本大綱下得到實施。
“任法”與“任人”的結合是他論述的第二個要點。他認為片面強調任法或任人各有弊端。“任法而不任人”導致小人、酷吏的得勢,一是因為君主不可能以一人操持法律,必須要委派執法之吏,而奸佞之徒乘機竊取大權,倚仗法令之具為害天下;二是酷吏們得以舞文弄法,以嚴酷的律令配合刻薄的天性,給人民造成無盡的災難。至于另一極端“任人而廢法”也同樣不可取,沒有了法律的制約,上下官員以個人的好惡為取舍的依據,恣意任行,抑良褒奸,導致政治的混亂和國家、社會的無序。王夫之提出的意見是“擇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課人”,即任法與任人的結合。所擇之人是賢能之士,他們依法辦事,卻又不是頭腦中只有法條的“文法之吏”。他對徒法而治的申韓之術提出了嚴厲的批評,把它們與老莊、浮屠并列為古今三大害,斥之為“乍勞長逸”之術,因為從國家大政的長遠角度考慮它們毫無益處。
任法、任道和任人三結合的理論是王夫之司法觀的基礎,是他從歷史的經驗、教訓中總結出來的獨特見解。
2.嚴以治吏,寬以養民
王夫之法律思想的豐富性還體現于他主張的“嚴以治吏,寬以養民”的執法原則。他一反正統儒者主張的“寬猛相濟”說,認為糾寬以猛和糾猛以寬都是極端化的辦法,要恰如其分就只有在執法方面實行對官吏嚴和對百姓寬的結合。他說:“嚴者,治吏之經也;寬者,養民之緯也;并行不悖,而非以時為進退者也。”
王夫之所強調的“嚴以治吏”,其一是要打擊貪官污吏,特別是一些腐敗的大官僚。其二是打擊貪贓枉法的執法之吏。王夫之主張不問贓物的數量多少,以有無枉法行為定罪,以所犯之法的輕重性質量刑,對雖受贓但“非枉法”者可只處行政處分,不施加法律制裁。嚴懲受贓枉法官吏的目的是“問刑之吏,尚知所懲,而酷風衰止,貪亦無以濟矣”。
王夫之主張創立法制以“保民”“愛民”為宗旨,在執法以及刑罰具體問題上以“寬以養民”為基礎。其主要內容有以下幾方面:王夫之對法令的貫徹有一個總的要求,即“擇折獄之吏,申畫一之法,除條例之繁,嚴失入之罰”。除了考慮任法與任人的結合,要謹慎選擇執法之人外,法令自身應該“簡”、“定”和“畫一”,也就是形式要疏簡,原則要堅定,內容要統一。
關于法令之“簡”,他認為,法令簡約則人民容易遵從,能夠做到綱舉網疏即可。
關于法令之“定”,他認為,保持法律規范的穩定性,才能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關于法令之“畫一”,他認為法律條文應該準確和統一,如果“律之設也多門,于彼于此而皆可坐”,則只會導致“吏與有司爭法,有司與廷尉爭法,廷尉與天子爭法,辨莫能折,威莫能制也”。
在這三點上,王夫之談得最多的是“法貴簡”。從“寬以養民”的要求出發,立法簡明扼要,執法求法律的大旨而不求瑣細,才能深達民意消除苛酷之法,而且人民也容易遵從。法令的“連章屢牘,援彼證此”最直接的后果是官吏的胡作非為,依附法律藏匿其奸心,“萬端詭出而不可致詰”,而且“法愈密,吏權愈重,死刑愈繁,賄賂愈重”,所以唯有“法貴簡而能禁,刑貴輕而必行”。由崇尚立法之簡,他又在執法用刑的問題上有了法不可苛慎和法不可虐的推論,反映在司法領域,就是不留獄和廢淫刑。
傳統社會的留獄不決一直是個重大問題,造成很多囚犯無處鳴冤,無處訴苦,各種大赦也都沒有觸及癥結所在,而囚徒的來源正是飽受壓榨之苦的窮苦百姓。王夫之數次引用《周易》中的一句話:“先王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他指出,法令繁密只會荼毒天下。他堅決反對斷獄苛求明慎所造成的滯而不決,并感嘆道:“明慎不知止而留獄,酷矣哉!”
在執法用刑上,王夫之并不反對誅殺,“夫惡者,不殺而不止,故殺之以絕其惡;大惡者,相襲而無所懲,故殺此而戒其余”;但是他又有反面的限制,反對濫施酷刑。他說,死刑是為了“止惡”“懲惡”,不得不用,但是用刑到了剝奪生命的程度已經足夠了,統治者設計出各種殘酷手段來執行死刑,只能令人民憤恨,并且“無裨于風化,而只令腥聞上徹于天”,可見以用刑為泄憤的工具是多么不當。
他強調司法中的“原情定罪”,即區別犯罪情節,依法定罪量刑。例如同為殺人,但因殺人的動機不同,情節的輕重有別,故不能一概而論。他說:“原情定罪豈可概之而無殊乎?”
王夫之主張的法貴簡、不留獄、廢酷刑和原情定罪是由他對司法用刑的詳細思考而來,但是其中的任何一條都與他所主張的“寬以養民”有至關重要的聯系。這些傳統法制中的弊端是統治者人為的因素造成的,給人民帶來了無盡的苦難,也反映出傳統法制體系自身固有的缺陷。王夫之的批判性意見正是來自他認同的“天下之公”和“一代之治”,也同出于其“愛民”“養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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