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經(jīng)注律的“律學”
早自西漢,在經(jīng)義決獄的同時,就不斷有人聚徒講解法律,出現(xiàn)了“漢來,治律有家,子孫并世其業(yè),聚徒講授,至數(shù)百人”的局面。律學成為專門之學。到東漢,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等曾注漢律。“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shù)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余言”,以至“言數(shù)益繁,覽者益難。天子于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余家”。曹魏時期,繼承漢代的律學傳統(tǒng),出現(xiàn)了一批對法律研究有素的律學專家。晉代是律學取得重大發(fā)展的時期,由杜預等律學家參與制定的《泰始律》出臺后,杜預、張斐等為之作注。《晉書·刑法志》保存了張斐所上《注律表》,對于研究刑名和刑法基本概念、原則和術語頗有參考價值。東晉以后私家注律之風已衰。其后的律疏多出自官方欽定。在私家著述中,僅明代丘濬的《大學衍義補》、清代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編》以及晚清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算比較突出的著作,分別對以往法律思想和制度進行了總結和比較,并有所創(chuàng)發(fā),帶有比較法學的因素,不失為研究古代法學和律學的重要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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