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法律化
宗法體現家族內部的等級秩序,官僚特權體現社會生活中的等級秩序,是傳統禮制中親親、尊尊思想的進一步發展。儒家不僅推崇宗法制度,而且更為家國一體結構進行論證,這就是其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內圣外王之道。
即便在先秦為反對貴族世襲制而對宗法思想有所沖擊的法家,也沒有一般地否定宗法。甚至最蔑視宗法倫理道德的韓非還是認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在刑罰上,法家雖然反對親屬容隱,但又主張族誅連坐,同樣是以家屬負連帶責任為前提的。與此同時,法家還主張賦予家長以管轄、支配和懲罰家屬的權力。
到漢武帝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后,儒家的“親親”思想被歸納為家族內部的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原則。這些原則經過歷代政權的提倡,具有了天經地義的正當性,它通過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途徑,將家族中的每個成員都納入與其身份密切相關的法律框架內,從而賦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法律規定,發生于親屬之間的犯罪,對于人身犯罪,以尊犯卑的,關系越親則刑罰越輕;以卑犯尊的,關系越親則處刑越重;而相互侵犯財產的,關系越親則刑罰越輕。
秦漢以后,雖然各級官吏基本上已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再按宗法關系進行世襲,但統治者一方面仍把國家看成是家族的擴大,另一方面又把維護家長、族長的宗法統治看成是鞏固君主專制國家政權的基礎。先秦儒家的格言“國之本在家”成為歷代統治者所恪守的格言。在“三綱”中,父權和夫權直接受宗法的影響,而且皇權以及神化皇權的神權也是以人間、天上最高家長的身份來統治臣民的。西漢末年的鮑宣就曾對漢宣帝說:“天下乃皇天之天下也,陛下上為皇天子,下為黎庶父母。”《唐律疏議·名例疏》也指出,“王者,奉上天之寶命”,“任兆庶父母”。上行下效,所以各級理民官直至縣令、縣長均稱父母官。
宗法思想的核心是維護家長制下的“孝”。在三代就開始把“不孝不友”視為罪大惡極的“元惡大憝”,要“刑茲無赦”。后來的儒家專門寫有《孝經》,其《五刑》章便說:“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于不孝?!睔v代皇帝無不強調要以“孝道治天下”,不孝則是十惡不赦的大罪。不但如此,在“十惡”中屬于維護宗法方面的條款竟占一半左右。宋代以降還廣泛流行各種家法族規,以補國法之不足。
孝道作為歷代法律思想家一致公認的基本原則,更與對皇帝的“忠”連在一起,所謂“忠臣必出于孝子之門”。同時,國家法律一方面賦予家族尊長較大的權力,使其對維護家族和睦負起相當的責任,并且承擔教化子弟的義務;另一方面,對重大犯罪采取家族連帶責任原則,如對一些政治性犯罪的連坐規定,使家族在某些情況下成為承擔刑事責任的完整單位。宗法主義是以家族為本位的中華法系的一個基本特征。
官僚的等級特權是君權的派生物。官僚因為其特殊的政治身份而享有被優待的特權,不適用普通的司法手段和方式。從先秦時代的不親自參加訴訟活動,到后來《周禮》中的“八辟”之制,再到《禮記》和賈誼倡導的刑不上大夫(主要指肉刑以及普通的行刑方式),直至將議、請、減、贖、當等對官員的特殊待遇列于典章。官僚的特權還表現在,官員與官員之間、官員與普通人之間相互侵犯,基于其身份不同,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就不相同。這種不平等的特權法,源遠流長,根深蒂固。
儒家思想法律化的過程非常漫長,從秦始皇統一天下建立帝制即緩慢開始,到漢武帝尊儒術之后發展很快。歷經兩漢魏晉南北朝到唐代,才基本完成?!短坡墒枳h》就是法家治官治吏思想和儒家綱常倫理思想妥當結合的產物。
儒家思想對法律條文的影響更多表現在皇權及其官吏如何臨民這個問題上,當然也有部分體現在儒家思想對官吏的各種約束之中;但無論如何,歷代帝王最關注的如何“治吏”這個問題之解決,在制度上所確立的非常細密的法規則,主要還是法家思想影響之產物。在中國傳統法制里面,儒家之影響僅是其中的一部分,而且還不是最主要的,法家以“治吏”為核心的“法治”傳統可能才是治官傳統法制的核心理念。
“觖望”指因不滿而心生怨恨;“腹誹”指不言,心里誹謗他人;“非所宜言”指臣下發表有悖君上和朝廷的言論?!幷咦?/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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