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兼愛”為主的法律觀
面對日益頹敗的世界,墨家一方面著重改變人的心態,祛除一些不良的想法和習慣,如“節葬”“節用”“非樂”的主張;另一方面加強社會的組織,試圖重建一套共同的價值觀和是非準則,以此來貫徹“兼相愛,交相利”的原則,造就一個“天下之人皆相愛”的理想社會。因此,他們很重視“法”、“法儀”或“法度”的作用。認為無論從事任何工作,都必須有“法”。這就如百工的“為方以矩,為圓以規”一樣,否則將一事無成。所以《墨子·經上》說:“法,所若(順)而然也。”一切都得順法而行。因此,治理天下、國家當然更應該有法。到底應該是什么樣的法呢?墨家認為必須“以天為法”和“莫若法天”。天是最公正、最仁慈的,“天之行廣而無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天對一切都兼而有之,兼而食之。因而,“天必欲人之相愛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惡相賊也”。所以,“以天為法”就是以天的欲、惡來確定人們行為的準則。實質上,“以天為法”就是以“兼相愛,交相利”為法。但墨家的天,不是自然之天,而是可以賞善罰惡的神和凌駕于天子之上的最高主宰,認為“愛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惡人賊人者,天必禍之”;“天子為善,天能賞之;天子為暴,天能罰之”。因此,一切的權威都轉化為宗教化的天,“天志”成了權利和正義的來源。顯然,這在學說上有承襲和發揮商周神權法的痕跡。
為了貫徹“兼相愛,交相利”的原則,他們提出了“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理論。他們認為“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時,蓋其語,人異義。是以一人則一義,二人則二義,十人則十義。其人茲眾,其所謂義者亦茲眾。是以人是其義,以非人之義,故交相非也。是以內者父子兄弟作怨惡,離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藥相虧害。至有余力不能以相勞,腐朽余財不以相分,隱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亂,若禽獸然”。這樣混亂的形勢,正是因為沒有社會公權力出現,沒有“壹同天下之義”造成的。為了人們都能過上一種相利相愛、和睦共處的生活,“故選擇天下賢良圣知辯慧之人,立以為天子,使從事乎壹同天下之義”。天子已立,然后發憲布令于天下之眾,自上而下地壹同天下之義。
墨家提出這種“壹同天下之義”的法律起源論,目的在于使“兼相愛,交相利”能夠上升為法律,以便用國家強制力加以貫徹。他們要求上下尚同一義,就是要求全社會的是非、善惡標準都能一同于“兼相愛,交相利”。他們認為這是完全可行的,“古者上帝鬼神之建設國都,立正長也……將以為萬民興利除害、富貴貧寡、安危治亂也”,所以正長與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但與此同時,他們指出,在當時的現實社會中并不是這樣,貴族王室根本不為人民著想,因此,雖有正長卻與“民始生未有正長之時”同。可見,墨家的尚同不在于肯定現實,而在于對貴族社會加以改造。在墨家的理論中,“天子”成了一個特別重要的角色,“天子者,固天下之仁人”,“國君者,國之仁人”,但是他們并不是一律崇信,而是支持愛民的“兼君”,反對害民的“別君”。并且,進一步限制了君主立法權。要求立法時必須考察其在實踐中能否“興國家人民百姓之利”,否則不得為法。
除了“尚同”以外,墨家為了保證“兼相愛,交相利”原則的貫徹,還要求各級正長必須由忠于這一原則的賢者來擔任,因而提出了“尚賢”的主張。他們認為,當時諸侯國之所以治理不好,關鍵在于不能尚賢使能為政,不知尚賢之為政本。指出了當時貴族世襲制潰爛的癥結所在,“今王公大人,其所富,其所貴,皆王公大人骨肉之親,無故富貴、面目美好者也”。這些人并不都賢,如果讓他們治理國家,“則其國家之亂可得而知也”。而且這些人的身份又非他人可學而能的,這就會使人民感到沮喪,而不肯努力為善。所以,他們認為這種制度,無異于蔽賢路于當道,置庸才于官家,首先是君主對自己不負責任的做法。指出,王公大人只有明白以尚賢使能為政,才能實現一個饑而得食、寒而得衣、勞而得息、亂而得治的社會。實質上,墨家所反對的是貴族世襲制,抨擊這種不平等的制度,認為人的賢與不賢,不取決于他的先天身份,而在于后天的學習和修養。這也進一步反映了墨家要求平等的思想,要求人人在后天都應有足夠的發展空間,天子、君主不應加以阻擋,反而應給以鼓勵和支持。
根據這種觀點,他們認為,治理國家所需要的有智慧的人不必貴族出身,主張:“不黨父兄,不偏富貴,不嬖顏色。賢者,舉而上之,富而貴之,以為官長;不肖者,抑而廢之,貧而賤之,以為徒役……可使治國者,使治國;可使長官者,使長官;可使治邑者,使治邑。”只要是賢者,“雖在農與工肆之人,有能則舉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祿,任之以事,斷予之令”。如果不賢,即使是貴族也必須抑而廢之。其結論就是“官無常貴而民無終賤”。強烈反對宗法禮治強調的身份觀念,主張打破等級差別的思想,改變以往只憑個人的出身背景來賦官予爵,獲得參與政治的權利;要求以個人的能力來決定他的富貴窮通,試圖通過平民階層的崛起,給僵化的社會注入一點新鮮的血液,造成一個更趨于公平的社會。這一思想的提出,充分反映了平民階層要求平等權利的心聲,在某種程度上,成了“王侯將相,寧有種乎”的先聲。他們的“尚賢”主張,正是后來法家要求變世卿世祿制為非世襲的官僚制的前奏。但墨家的尚賢又不同于法家。墨家的“為賢之道”是“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財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勸以教人”,而法家則從是否有功于耕戰出發,一個強調社會性,一個強調政治性。所以,在打破貴族社會方面,墨家與法家有著血脈相連的聯系。
由于尚賢,墨家在法律上也相應主張“賞當賢,罰當暴”。如果“賞不當賢,罰不當暴”,賞就起不到勸善的作用,罰也起不到止暴的作用。為了使賞罰充分發揮威力,墨家還指出,法律與道德輿論必須一致,“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或“上之所罰則眾之所譽”,也同賞罰不當一樣,不可能勸善阻暴。從而注意到了法律理論中的一個根本問題:法律必須與社會風俗、道德相適應,否則將無法形成統一的價值觀和良好的社會秩序。與此同時,要使賞罰發揮作用,還必須做到“尚賢罰暴勿有親戚弟兄之所阿”,也就是反對徇私。這是墨家主張“兼愛”“尚賢”的必然邏輯。不但如此,墨家還提出了另一主張,即“若見愛利天下以告者,亦猶愛利天下者也,上得則賞之,眾聞則譽之;若見惡賊天下不以告者,亦猶惡賊天下者也,上得且罰之,眾聞非之”。既獎勵薦賢又打擊匿奸,這樣就可使賞罰迅速見效,并有利于充分了解下情,確實做到“賞當賢,罰當暴,不殺不辜,不失有罪”。顯然,在這里,墨家為了保持上下通情,不惜違背兼愛的原則,主張采取告密的方式,體現了墨家實用主義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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